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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一处理设施一、一般规定1.1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标准的技术。1.2 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保障设施用地,建立起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规划建设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和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QJ27的1.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并保障在线监控系统稳定
2、运行。1.5 可回收物应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1.6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1.7 厨余垃圾宜从垃圾收集点直接运输至处理厂,并应因地制宜选择厌氧消化工艺、好氧生物处理或饲料化处理技术。1.8 其他垃圾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的要求焚烧处理。1.9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单位提供每日记录处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废物等的详细数据。二、生活垃圾焚烧厂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
3、28的规定。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二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运行班组人员配置应专业齐全,并在运行前全部到岗。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投用,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规定。2.4 炉渣厂内综合利用或外运处理应满足相关安全、环保要求。2.5 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2.6 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3.1 厨余
4、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的规定。3.2 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地区,可采用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总体处理方案;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小的地区,可采用就地处理或就近相对集中处理的总体处理方案。3.3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有效处理或安全利用。3.4 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3.5厌氧消化工艺应满足:1 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应妥善处理残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2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
5、06的要求。3 .6好氧生物处理应满足:1 厨余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的有关规定。2 好氧生物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1109的要求,制造的有机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525和生物有机肥NY884的要求。3 .7饲料化处理应满足:1 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厨余垃圾,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2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以及现行国家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四、生活垃圾填埋场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的规定。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应做好生态修复等封场工作。封场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