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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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废物定义】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

2、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经费。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应急、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豁免管理】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

3、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二章医疗废物一般管理规定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八条【健康防护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

4、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九条【管理制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10年;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第十条【台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5、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相应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一条【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二条【鼓励政策】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三条【收运、暂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从质量技术监督机

6、构检验合格的生产企业采购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二)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备用容器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量;(S)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四)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五)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四条【暂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

7、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嶂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五条【委托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委托取得医疗废物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无医疗废物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第十六条【自行处置要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

8、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十七条【处置单位资质要求】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十八条【处置单位条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

9、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转运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日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要求、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第二十条【排污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10、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要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处置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第二十二条【收费定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第二十三条【运行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

11、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并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

12、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举报投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配合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二十七条【应

13、急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二十八条【奖励制度】对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生态环境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罚则】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监管罚则】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S)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四)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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