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规定(含供应商考核-附供应商品质评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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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规范化、有市场竞争力的采购体系和供应商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的整体层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提供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的管理,并作为供应商批量供货的前提,在签订供货协议前传达到供应商。即供应商一旦批量供货,便视同认可本管理规定。3 .定义3.1 新供应商:按照采购物料(或服务)的性质,将新供应商分为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和转点供应商。4 .1.1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即公司之前从未批量采购过的新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之前的合格供应商。注:本定义中的新物料原则上是指在功能、性

2、能、结构或制造工艺方面与之前公司已批量采购的物料不一致的部分物料。但在以下情况可以不作新物料处理:1)、结构与功能一致的标准件系列;2)、同一家制造商制造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的非电子/电气类系列产品;3)、同一家供应商供应且同一家制造商制造的功能和结构一致的电子/电气类系列产品;4)、其他经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和品质保证部共同确认可不作新物料处理的:以上物料虽不需要选点申请,请必需送样确认,以获得规格书,或发出器件使用通知单。5 .L2转点供应商,即公司已在批量采购的物料(或服务),因某种原因,需增加或另外寻求该物料(或服务)原有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其它物料(或

3、服务)的合格供应商。3.2零星采购:从未评审通过的新供应商处临时性、单批、少量采购,以应急交付客户而采取的采购行为即称之为“零星采购”3 . 3供应商分类管理: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I、II、III类供应商:防盗版提醒:1、下载后本文本框很容易删除2、存在乱码或非Word版均为盗版H、样品评审(B):即送样或取样型式试验确认。所提供或抽取样品应是稳定量产后的产品;也可以是小批量试产通过后的产品。III、现场评审(C):采购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依据供应商评审标准,结合供应商的基础资料,到达供应商现场,公开公正地评审其质量保证能力、工艺技术力量、制造

4、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提交评审报告,作出评审判定。4 .主要职能部门及其职责新供应商选点要求的提出;根据其他部门的新供应商开发需求及本部门采购实际需求实施新供应商的预选;与候选准供应商的联络、资料收集及公司采购政策的传达;供应商评审的发起和组织、协调;采购订单的下达及跟进;来料不合格的处置和跟进;供应商交付、服务、配合等业绩的考核。4.2 电气/光电事业部质量管理部门来料的检验或验证;来料不合格信息的发布;当批来料不合格处理及改进要求的发布;每月供应商供货质量数据的提供。4.3 供应商质量管理组(品质保证部)担任供应商评审组组长,组织供应商首次评审、年度评审和临时评审具体实施;日常质量业绩的考

5、评、改进要求的发起和验证;组织严重来料质量事故的处理;日常质量管理状况的监督监察;月度和年度供应商业绩考核结果的发布;提供供应商业绩改善的支持和培训;质量事故赔偿、处罚的发起;以及提出不符合我司要求的供应商的处置意见。4.4 质量管理科(品质保证部)供应商送样型式试验的统筹和实施;关键材料/元器件的定期确认检验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4.5 其它相关部门公司各设计开发、制造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向采购部门提出新供应商的选点需要;研发中心和电气/光电事业部的设计开发、工艺、制造等部门根据需要参与供应商评审。5 .内容5.0为确保满足客户要求,我司对供应商管理,将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决定制”,即只要供应商

6、在质量管理和/或产品质量上不满足我司相关要求,即会对该供应商采取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措施。5. 1供应商的开发采购、制造及设计开发部门有实际需求时,都可向对应的采购部门提出新供应商开发需求;各采购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发新供应商。5. 1. 1新供应商准入标准I、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即将提供的物料和/或服务在其法人经营许可范围之内;11、与我司采购相关的经营项目有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已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III、在与我司合作时,应完全认同我司的采购政策。5. 1.2新供应商预选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寻访供应商,按照5.1.1的准入条件,参照供应商评审标准(WI-ZG

7、-003),预选3-5个准供应商备选。同时,要求准供应商如实填写外购厂商/外协厂商基础资料,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环保局环保批准证书、卫生许可证、经营印刷许可证等有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应加盖红色公章。5. 1.3选点申请对预选出的所有准供应商,都应由需求部门填写选点意向表,提交到采购部门统一向公司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后,该供应商才能进入选点流程。注:所有本制度定义的新供应商,都需要选点申请。5. 1.4新供应商首次评审新供应商首次评审由对应的采购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遵照供应商评

8、审标准执行。采购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选点申请通过的准供应商实施评审,并形成供应商评审报告。5.1. 4.1首次评审模式及适用范围新供应商首次评审模式应由品质保证部根据预采购物料(服务)的性质决定,评审模式分文件评审(A)、样品评审(B)、现场评审(C)及其组合模式。I、A(文件评审),适用于服务性供应商;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的I、H类供应商(除非客户有要求,in类供应商不建议选择具垄断或领军地位的企业)。n、A+B(文件评审+样品评审),适用于I、n类供应商,且因某种原因,无法对该物料的供应商实施现场评审。III、B+C (样品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I、II类供应商,该

9、供应商既不在行业中具垄断或领军地位,也具备现场评审条件。IV、B(样品评审),适用于全部HI类供应商和供应商量较小且质量较稳定的n类供应商,以及实施零星采购的供应商。5. 1.4.2评审结果及处置方式I、评审合格:评审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目,可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11、整改合格:样品评审合格,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某些少量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后提供书面整改合格证据,经评审小组确认通过后,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否则,评审不通过。111、复评合格:样品评审存在非安全和使用性能的不合格项目,或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系统性不符合项目,或发现10个或以上的操作性不符合项目,需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10、整改完成后提出复评申请,评审组一个月内再次评审,评审通过后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否则评审不通过。IV、评审不通过:连续两次同一样品评审存在安全和使用性能的不合格项目,或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品质保证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或制造能力不符合要求,则本次评审不通过。该供应商6个月以内不可申请选点意向。5. 1. 4. 3新供应商评审合格后续管理活动首次评审通过后的供应商,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A模式和B模式评审通过的供应商可直接采购;A+B模式和B+C模式评审通过的供应商需提供规格书或技术部门下达器件使用通知单后,才能批量采购。原则上,所有经样品评审的物料都需要封样一式三套,品质保证部样品室一套,来料检验员

11、一套,供应商一套。样品保存应符合适应的环境和时效要求,该要求由品质保证部确定。因某种原因不适应保存样品、样品保存不方便或多套样品保存不经济时,经品质、技术、采购部门共同协商后决定如何处理。5. 2合格供应商管理5.2. 1来料控制方式5.3. 1. 1来料检验1)、来料检验通常分为全检、抽检、验证、免检共四种形式:I、全检: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要求全检的采购物料,或当批数量只有10件或以下;H、抽检: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要求可实施抽检的采购物料;III、验证:我公司没有检验条件的采购物料,应由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形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予以验证,具体按对应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实施;IV、免检:

12、符合免检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可有条件的实施免检,具体按免检管理规定执行。免检物料必须限制到供应商和物料规格,即某供应商的某物料具有免检资格。2)、来料不合格处置有拒收、退货、拣用、超差复用(让步接收)共四种方式,具体由事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拣用可以生产现场安排挑选使用,也可以要求供应商安排人员到现场挑选合格品供生产使用。所有因供应商原因所造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原则上不允许对供应商原因引起的不合格品执行超差复用,若迫于客户压力必须超差复用时,超差复用的风险应转嫁供应商。即随后引起的直接不良费用,由供应商承担。5.2. 1.2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我司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关键材料/元器件,以及有明确

13、需要的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关键材料/元器件,应执行定期确认检验。定期确认检验属定期抽样全性能的型式试验,可以由供应商、客户和认可的第三方实施并提供试验报告。具体物料清单、实施方、检测项目、频次等要求,应参照对应检验文件要求汇总为书面材料,作为供货协议的补充。品质保证部在每年元月份根据具体需要制定材料定期确认检验计划。5.2.1. 1.3产品监督检验1)、特殊产品监督检验月度质量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某种物料供货质量不稳定;或我司生产现场、客户生产和工程现场发生因某物料引起的严重质量事故;或现场评审时发现供应商对某物料质量管理失控,由品质保证部决定是否对该物料或其同一系列产品提出特殊产品监督检验要求,直

14、至该物料供货质量稳定为止。特殊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项目、产品系列范围,及是否要扩展到其他供应商,由品质保证部根据实际情况依次确定,并发出质量通知单。2)、例行产品监督检验针对在新供应商首次评审和供应商年度评审中只适用样品评审的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以及免检物料。应由品质保证部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例行产品监督检验,计划可由品质保证部实施,也可由事业部质量部门实施,具体在制订计划时协商确定。例行产品监督检验应每年覆盖有此项要求的物料一次,检测项目在对应检验文件中确定,也可按系列覆盖的方式抽样检验。5.2.2. 应商责任与义务5.2.3. 1供货配合与支持1)、供应商在供货前必须与我司签订供货协议,协议书

15、应明确质量管理、技术控制方面内容。2)、供应商应建立有效的、完善质量管理系统。有明确要求时,应通过质量、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3)、提供有强制性认证产品时 供应商必须已通过认证,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4)、有明确要求时,每批供货必须附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对于材质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处理工艺时,需同时提供材质证明或工艺处理结果报告。5)、供应商根据我司采购部门下达的采购订单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包装防护等要求,准时将物料配送到公司指定地点,协同仓储部门依据订单收货。6)、直接配送到仓库的物料,经质量检验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零部件,供应商应自行及时清理。省内超过7日或省外超过15日不清理出厂的物料,我司有权利自行处理。7)、供应商应积极配合我司仓管、制造部门及指定物流机构和客户关于到货产品的外包装形式、到货方式、运输方式、零件标识等项目的配合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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