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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
2、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禁止、限制目录由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限制目录应当包含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
3、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止、限制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清理的原则,予以回收处理。第五条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应当遵循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宣教并重、公众参与、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联合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及回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
4、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农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参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指导基层群众
5、性自治组织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学校、幼儿园应当将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商品交易、文娱体育以及其他群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塑料制品废弃物的清理回收,防止乱扔乱堆乱
6、放、污染环境。第十一条商场、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以及旅游、住宿、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餐饮外卖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前款规定的场所、经营者和餐饮外卖行业,不得违反禁止、限制目录的规定销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第十二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和电子商务平台、快递、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第十三条商品销售、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对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
7、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文体旅游广电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第十四条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销售、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第十五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快递企业与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规范回收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推动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8、。第十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机制,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分类清理、回收管理和利用,推广使用先进环保技术处理塑料废弃物,提高塑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减少焚烧和填埋数量。第十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推进本地区、本系统使用塑料制品源头减量,督促使用单位集中回收、处理废弃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防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废弃物污染环境。第十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及产品的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对引进和推广使用不可降解
9、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人才引进、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举报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
10、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商务和信息化、
11、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经营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废旧的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用薄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