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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包括医院内被工作人员主动发现的,或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除了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状态或造成后果的负性事件。如: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医院感染、非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计划生育不良事件等。未定性的、定性有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属于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二、下列途径获知的事件属于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
2、量安全事件的;(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六)其他途径获悉的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三、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四、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医院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扎口职能部门,负责接受职能范围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和其他职能部门反馈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并负责协调、指导、统筹报告和考核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接受与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给扎口部门。各部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室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可以通过网络直报、书面报告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电话报告等形式进行报告。五、各科室及医务人员对各类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应按照规定进行上报,及时登录医院内网IIH系统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进行上报,职能部门进行
4、审核、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报告。职能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初次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报告内容。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管理。六、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七、医院成立由医务、护理、药学、院感、各临床科室等部门、科室共同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或组织,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机制,明确并重点加强医疗质
5、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八、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和避免不良后果,同时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原因,明确性质,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职能部门应当对各科室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召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审评,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九、医院建立及完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监测及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按季度进行数据分析、评价和
6、反馈。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查找、分析影响因素,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推动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十、各部门、科室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院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的,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对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医院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十一、对于四级手术发生严重医疗质量(不良)事件的情况,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十二、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