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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深建规20087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人员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全公司正在实施项目的劳务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五条工程项目部主要职责是:
2、1.贯彻、执行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出考核结论;6 .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7 .委派劳务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2)做好施工人员进场教育;(3)指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4)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5)按期检查、核实劳务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6)核查劳务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7)工程竣工或劳务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劳务分包企业的资料的存档工作。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1)负责收集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填制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2)组织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培训工作;(3)负责每天核对施工人员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并报总承包企业劳务队长;(4)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5)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6)配合工程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7)工程竣工或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将该工程的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后交付给工程工程项目部资料员。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第六条所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都应当从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战略合作伙伴备选库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单位,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禁止使用“包工头”进行劳务作业,禁止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
4、作业再次发包。第七条 各总承包项目严禁使用没有资质、资质等级不够、在本公司有不良记录以及集团公司年审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第八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正在实施项目的各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公司工程管理部每一年度根据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选定战略合作伙伴的依据。第四章人员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各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所有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才能上岗作业。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