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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经营案例分析:危化品证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如何处罚?2022年3月3日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将某能源有限公司三家加油站,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案件线索移交执法监察支队。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三家加油站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三家加油站在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变更之后,均未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三家加油站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
2、十三条的规定,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根据三家加油站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肆仟伍佰元、伍仟元、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解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随意变更,若要变更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
3、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关键信息,更好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关重要信息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