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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山”轮租金争议案裁决书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福建省XX总公司(以下简称船方)与被申请人天津XX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方)之间于1995年3月21日签订的“乌山”轮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7年4月28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争议案。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船租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指定徐鹤皋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1997年8月11日,本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双方均派代表及代理人出席
2、了庭审,陈述了案情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审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庭审情况及船租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一、案情与争议船方与租方于1995年3月21口签订了“乌山”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有关条款如下:租期:“本船从交船之日起,租期3+3个日历月,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算,期满后租船人有延租的选择权,但应在租期第2个月月末,宣布是否延租。”租率:“从本船交付之时起,租船人按每天支付租金USD1700。不足一日者,按比例支付,十五天为一个支付租金期,除垫付船方应付款外,应全部支付”仲裁:“本租约发生的一切争议在北京提交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有约束
3、。”船租双方于同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如下:“节油奖:按实际发生节油数的吨位数X进油价X30%的标准奖励船方,由租船人径付船长。”“为调动船员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船东每天从日租金中划出USD125作为整船船员每天劳务费奖励金船员奖励金船东委托租船人每月径付船长查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于1995年4月8日23:40时在上海吴淞引水锚地将“乌山”轮交给租方。1996年7月7日21:40时,租方在天津新港还船。船方提出,自1995年4月8日23:40时交船时起至7月7日21:40时还船时止,租期共计90天,6个租期,租方未向船方支付第6期租金23625美元。租方还船时船上存油23公吨,
4、扣除油款240美元X23=5520美元,所以租方应向船方支付23625美元一5520美元=18105美元。租方还应向船方支付船员津贴125美元X90天=11250美元。租方从应付船方租金中扣除了所谓船长向其借支的18450美元,但实际上船长只从租方借了13000美元,租方应退还多扣的5450美元。租方在第5期租金中扣除了仁川港卸货租用岸吊费计20087.18美元,租方从未提供有关证明,船方对此不予认可。根据上述理由,船方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 .租方向船方支付第6期租金18105美元:2 .租方向船方支付船员津贴11250美元;3 .租方向船方退还多扣的5450美元;4 .租方向船方退还其扣款2
5、0087.18美元;5 .租方赔偿船方上述款项自1995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10%的利息,并由租方承担本案仲裁费及船方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实际费用。租方对船方的仲裁请求作了答辩,并列举了从租金中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租方称:租方租用“乌山”轮共计90天,根据合同规定应向船方支付租金153000美元+8300美元,已经支付830250.58美元,扣除租方损失63210.52美元,尚余15188.90美元未付。如再扣除航速及油耗损失,租方不应支付给船方任何费用。租方请求仲裁庭要求船方提供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以便查清航速及油耗问题。关于本案租金争议,双方的意见归纳如下:(-)双方不
6、存在争议的部分“乌山”轮租期为90天,交船时船上存油35公吨。因此,租金为1700美元X90=153000美元;油款为240美元X35=8400美元;两项合计为161400美元。其中,租方已向船方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船方对于租方关于扣除租吊费23657.87美元予以认可。(二)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1 .船长借支船长从租方借支13000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同时扣除13000美元的手续费325美元。船方认为租方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2 .节油奖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6415美元,船方认为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而应由租方直接支付给船长。3
7、 .船员借支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船员借支的500美元,船方认为这500美元不是船员借支,而是节油奖,因此不能从租金中扣除。4 .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船方认可租方所列的扣除项目,但认为租方在计算金额上有错误。在仁川港垃圾、淡水及通讯费用中,第二列合计应为1414.23美元,而不是租方计算的2319.76美元。因此,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合计应为5964.55美元。5 .绑扎费损失租方认为第11航次租方根据合同支付了绑扎费,而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绑扎工作,租方不得不雇佣港口工人绑扎,造成租方绑扎费损失人民币8450元,折合1018.07美元。船方认为,租方没有提供向港口工人支付绑扎费的支付凭证
8、,因此船方对此费用的扣除不予认可。6 .还船存油数量租方认为还船时船上存油33公吨,因此应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X33=7920美元。船方认为根据天津船务代理公司的证明,租方还船时船上存油23公吨,租方只能从租金中扣除240美元X23=5520美元。7 .“乌山”轮停泊大沽口两天时间租方认为“乌山”轮停泊大沽口的两天应从租期中扣除,原因是在船方命令“乌山”轮开航后,船长不执行命令仍停留在大沽口,造成停航两天损失。船方认为,“乌山”轮之所以在大沽口停泊两天,原因是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船方指示船舶停航并要求租方尽快支付租金。因此,船方认为这两天的停航时间完全是由于租方违约造成的,租方应支
9、付这两天的租金。8 .修船费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修船费131美元。船方认为租方没有提供修船费的支付凭证,因此船方对此不予认可。三、关于航速索赔租方认为,船方提供的“乌山”轮航速达不到船舶规范列明的11节,造成租方的航速损失,租方多次向船方提出此事,并要求船方提供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以便查询,然而船方未将上述文件提交租方,对此租方对“乌山”轮达不到航速而造成的损失保留索赔权。二、仲裁庭意见1 .本案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为153000美元,油款为8400美元,合计为161400美元;租方己支付租金74625.58美元和油款8400美元,合计为83025.58美元。租方要求从租金中扣除租吊费23657.8
10、7美元,船方对此表示认可。仲裁庭对上述双方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2 .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1)船长借支租方提出从租金中扣除船长借支的金额为13325美元。仲裁庭认为,其中的325美元缺乏依据,租方可扣除的船长借支金额应为13000美元。(2)节油奖双方确认节油奖6415.50美元已经由租方付给船长,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节油奖不应计算在租金之内,租方主张从租金中扣除节油奖的理由缺乏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3)船员借支租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租方主张从租金中扣除的500美元是节油奖,而不是船员借支,因此,根据上述(2)的理由,租方从租金中扣除该项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4)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经
11、仲裁庭核算,租方在计算金额上确有错误,在仁川港垃圾、淡水及通讯费用中,第二列合计应为1441.23美元,而不是租方计算的2319.76美元。因此,各航次使费船东供应项目总计应为5964.55美元。(5)绑扎费租方没有提供其支付绑扎费的正式支付凭证,仲裁庭对此项费用不予认定。(6)还船时存油数量根据船方代理的检验证明,交船时船上存油23公吨。因此,租方可从租金中扣除油款240美元X23=5520美元。(7)停泊大沽口的两天时间船方指令船长在大沽口停锚,且船长在得到船方开航命令后仍然不开航,仲裁庭认为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船方自己负责,租方可扣除这两天的租金1700美元X2=3400美元。(8)修
12、船费租方没有提供修船费的支付凭证,仲裁庭对此项费用不予认定。综合以上情况,租方未付船方租金和油款为78374.42美元,扣除租方应扣除的51542.42美元(23657.87美元+27884.55美元),租方还应向船方支付租金26832美元,并加付从1995年7月8日(租期届满的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8%的利息。3 .关于租方的航速索赔鉴于租方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也没有缴纳反请求仲裁费,仲裁庭对租方的航速索赔不予审理。4 .关于船方的律师费及其他实际费用,由船方自行承担。三、裁决1 .租方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天内向船方支付租金26832美元,并加付从1995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年利率为8%的利息。2 .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XXX元,由船方承担人民币XXX元,租方承担人民币XXX元。船方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了全部仲裁费,因此,租方应向船方支付人民币XXX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