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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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自2023年9月设立以来,基于其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北交所等除在发行上市方面出台一系列落实注册制、服务中小企业的规则、制度、措施外,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也积极响应市场需求,相继出台一系列既遵循现有法律框架又充分体现市场特色的规则。本文拟在梳理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各类规则的基础上,从重组认定标准、标的资产要求、支付方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系统分析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制现状,并提出个人意见供参考。晶规则体系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规则的制定体现如下理念:(-)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框架,充分借鉴沪深成熟监管经验,体现监管标准对接,内在逻辑趋同,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等要求。例如,北

2、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均在遵循已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或流程。(二)落实注册制要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一方面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同时,繁简适中,降低中小企业的披露成本。(三)支持服务中小企业,体现市场特色。相关规则的制定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标的资产行业要求、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上有所优化,体现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追求。例如,持续监

3、管办法在重组办法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收入规模的特点,对重组认定标准中的营业收入标准进一步设定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具体而言,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1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一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 .业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3 .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国重组认定标准根据重组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等规定要求,北交所上市公司

4、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在认定标准上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在遵循重组办法现有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三套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的收

5、入规模特点,对其中有关营业收入的标准作适当调整,即在要求“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绝对金额同时超过5000万元。二是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即使用现金购买与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可以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目标的资产要求(-)行业要求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二)重组

6、上市的特别要求根据重组审核规则等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还应满足至少以下方面的特别要求:1 .经营实体应符合特定发行条件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以上可知,仅有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两套财务标准之一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未在此引入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两条财务指标,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2 .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重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即经营实体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3 .限售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

8、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即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但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4 .减持限制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减持应当符合上市规则关于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减持相关规

9、定。即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上市前股份。画支付方式(一)支付手段北交所上市公司重组支付的手段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资产,丰富了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需要满足一些特定条件,包括:1资产权属要求。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10、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 .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市公司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4 .不存在负面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5 .以行业整合、业务转

11、型为目的的交易要求。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6 .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支付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有别于重组办法要求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

12、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机其中,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I重组审核程序重组审核程序按照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证监会注册等程序。(一)申请上市公司除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报送申请文件。(二)受理北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

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上市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北交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上市公司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不予受理申请文件:(I)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2)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3)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14、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4)上市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5)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审核机构审核1 .发出首轮审核问询(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2)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2 .回复审核问询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

15、,及时、逐项回复重组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并披露。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3 .继续审核问询重组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对首轮审核问询的回复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1)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2)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重组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北交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3)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要求;(4)北交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4 .出具审核报告重组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北交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5 .现场检查或核查北交所在审核中,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本次交易涉及重组上市的,北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核查。(四)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1召开审议会议并购重组委召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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