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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仓储公司承包争议仲裁案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加拿大1先生(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J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资经营XX仓储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8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于2000年9月12日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X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XXX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
2、员XXX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XXX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并于2000年12月19日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及仲裁代理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仲裁代理人均参加了开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庭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合议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1994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资经营仓储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
3、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双方投资总额为5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申请人以现汇20万美元投入,占50%;被申请人以20亩土地70年使用权作价20万美元投入,占50%。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双方按出资比例,付清出资额,逾期未缴或少缴的一方按本合同违约责任处理。1994年12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XX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1995年2月22日,合资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 .解除合资经营合同;2 .清算合营企业;3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投资本金200000美元;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收款
4、56163美元;5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6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仲裁费;7 .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会计师审计费50000元。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1994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资经营XX公司合同书和合资经营XX公司章程,双方于1995年2月15日单独签订了关于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每年收取利润不低于3万美元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得到了XX市统战部的认可和担保。但是,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严重侵害,具体事实是:1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虚假出资,迟迟不办理被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过户手续。申请人于199
5、5年8月前分两次缴清20万美元出资额。被申请人却迟迟不办理投入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过户手续,自1995年2月22日至2000年7月7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手续。XX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1月16日出具的报告书和XXX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月2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均提示被申请人投入的场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 .被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1995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的中外合资企业实物投资作价验收清单确认被申请人的出资土地为20亩,单价为1万美元,总金额为20万美元。可是1995年8月11日由被申请人出资单位盖章,Z先生以合资公司总经理名
6、义单独一人签字,向XX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中,确定被申请人的出资土地为19.9亩,单价为人民币14.56万元,总金额为人民币289.744万元。致使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中将被申请人的19.9亩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289.744万元,其中将人民币1660000元作价20万美元,余款人民币1237440元作为合资公司的往来款。3 .被申请人不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土地使用权。2000年7月7日,被申请人正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其土地使用面积为1239298平方米,折18.5895亩,与合同规定相差14105亩。4 .未经申请人同意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被
7、申请人擅自借用合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合营公司西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借用合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合营公司西库,储存化学危险品。1998年3月4日,被申请人以合营公司名义签署委托书,委托XX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合营公司东库、西库环境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当申请人收到影响报告时,才知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5 .被申请人违反合营公司合同规定,经营与合营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被申请人单独私营化工原料贸易,直接违反合营合同规定。6 .被申请人违反合营公司章程规定,迟迟不组成董事会。申请人多次要求依据章程规定,成立董事会,被申请人一直拖延,致使董事会尚未成立。7
8、 .被申请人违反合营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申请人查账。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欺诈和不法行为,特别是擅自借用合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西库,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后,申请人委托XX会计事务所和D先生,于2000年8月11日查阅合营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却拒绝合作。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所投资款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每年收取利润都不低于3万美元,该协议得到XX市统战部的认可和担保。1995年8月9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Z先生致函申请人,保证“还本付息,你的投资付息绝对保证15%以上,还本争取在5年内。”19
9、95年9月至2000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未忠实地履行协议和书面承诺,欠付美元56163元。被申请人答辩称:1 .补充协议书中的约定损害了双方达成的合资经营的基础,也使合营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受到限制。从合资至今,申请人自1995年起在合营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从合营公司以支付合营投资款利息的名义拿走592733.73元,完全免除了作为合营公司外方合营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营公司的经营权,现却以外方合营者的身份要求仲裁并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不可想象和不应被支持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合资过程中对投资款和设立后经营方式的具体落实,与原合资合同和章程的必然联系和不
10、可分割是显而易见的。2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作价问题。199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已经获得XX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该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征用XX地区非耕地19.9亩,厂区建设中按规划要求南边代征了绿化地,厂区四周围墙留出滴水位置,故厂区建成后实际确权面积12392.98平方米,此确权面积是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价问题是被申请人1995年8月根据上级主管单位的评估立项要求,委托X会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的,该宗地评估价格由被申请人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道理。土地过户问题,自合营公司建立后至今尚未有盈利,而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土地过户需支付为数不小的费用,故被申请人延期办理。
11、但是合营公司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一直未受到过户问题的困扰和影响,因此,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假出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3 .关于合营公司仓储西库的经营问题。鉴于双方于1995年2月25日达成的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放弃了或委托合营公司的经营。鉴于合营公司建立不久,当地群众闹事和封门达40多天,造成巨额经营损失的事实,鉴于被申请人5年来为尽量减少各方投资损失和独自负担作为中外合资双方的共同管理义务的事实,经中方董事和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和政府协调,由被申请人受让仓储西库,将仓储西库的经营管理和营业收入等全部纳入合营公司名下,对此申请人是知道的。被申请人从未单独经营与合营公司相抵触的业务,而化
12、工原料贸易则是被申请人经政府核准的合营以前原有的业务范围。4 .关于合营公司董事会及其活动。原合营合同约定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后经XX市对外经贸XX号批复,改为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2名,外方1名,同日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已经确认,因此,合营公司董事会没有成立之说没有事实根据。申请人于1995年8月9日以董事身份与中方董事有过文件往来,1996至1999年每年以董事身份分得利润70多万元。5 .关于申请人委托审计问题。申请人2000年8月曾委托XX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营公司进行审计,被申请人已明确按合营合同第47条规定经由董事会决定,申请人单方委托审
13、计是不可支持的。综上,申请人仲裁请求之3、4、5项不仅违背了双方合营的目的,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事实根据。申请人补充陈述:1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虚假出资。1999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出具的出资证明是虚假的,根本是无效的。被申请人应承担土地过户须支付的费用,与合营公司无关。被申请人是以20亩土地70年使用权作价20万美元投入合营公司的,因此,必须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按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认为合营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就不必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的做法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2 .被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
14、同规定,投入土地使用面积,只投入18.5895亩,在合营公司账面上多占了13109亩土地的投资额。被申请人单方面提交的有关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为验收清单及其有关证明是无效的。4 .合营公司成立至今,董事会一直没有成立,被申请人擅自非法经营西库违反合同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 .被申请人伪造和涂改合营公司文件,骗取政府批文。被申请人提出XX对外经贸委XX号批复改变了合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申请人仲裁代理人前往XX市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XX工商局查阅档案了解的事实如下:1994年11月30日,XX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了XX号关于合资经营XX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该文件第
15、1条规定同意双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可是在第3条中改变了董事会的组成。被申请人辩称是政府行为,而且同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了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已经确认了。在XX市工商局和XX市工商局档案中,被申请人呈报XX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呈报合资经营XX公司合同、章程的报告签署的日期是1994年12月。为什么会出现先有政府批文,后有公司报告的奇怪现象呢?事实是被申请人在11月之前,在双方没有签署合同和章程时,自己己经伪造了一份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的合同和章程,骗取了政府批文,改变了合营公司的组织构成。双方签署合同和章程是在1994年12月26日之后,而不是11月。1994年12月13日,Z先生发传真给申请人,
16、让其在合同中签字。1996年12月26日,申请人传真了签字本,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和章程是在1995年。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称合营公司总经理为G先生,但是在所有合营公司执照和报表上总经理是Z先生。1997年1月30日和1999年3月,被申请人填报联合年检报告书中G先生又成为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应出示申请人任命G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正式任命书。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称:被申请人没有将双方1995年8月11日签字的中外合资企业实物投资作价验收清单提交XX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是被申请人出资单位盖章、Z先生以合资公司总经理名义单独一人签字的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将违法责任全部推卸给政府主管部门。中外合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投资作价验收清单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