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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第四条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s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
2、为。第五条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第六条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红牌警告,罚款3001000元,12个月内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罚款50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第十一条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第十二条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