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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感悟心得体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了妇女权益保护。尤其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该法特别提到,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最早出现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经过多年的实施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一些家暴受害者逐渐懂得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捍卫自身权益。据统计,截至
2、2023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逾万份,说明其在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方面具有一定功效。但在现实中,一些暴力行为未必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同样也可能发生在男女婚恋纠纷中。一些男女在恋爱、交友过程中,可能因为经济问题、感情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甚至在婚恋关系结束后,一些“渣男”还会持续跟踪、纠缠、恐吓、辱骂、骚扰女性,让其不堪其烦,心惊胆战。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效填补现实中这一法律空白区域,给更多的潜在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武器。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探索,新的科技手段可以助力这一良法的实施。如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设备,强制施暴人佩戴,劝导被害人及时佩戴,当施暴
3、人接近被害人限定距离时即发出警报并上传至后台系统。或者强制施暴人不得更换手机号码并不得关机,以此监控其是否接近被害人。人身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就应严格执行。如果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对其惩处。让法律长出“牙齿”,凸显严肃性及不可违反性,从而为家庭成员、婚恋纠纷中的弱势女性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全要点2023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梳理了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01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
4、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02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03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04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05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06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07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08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09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
5、,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10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11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12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13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14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15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
6、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16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17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18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19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20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21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
7、22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23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24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25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26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27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28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29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30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