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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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发挥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优势,为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集合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获取稳固收益的需求,设计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信托产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一、信托计划名称新华信托华惠133号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二、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资于项目公司股权、向其

2、发放委托贷款、获取收益后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三、信托类别(一)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与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四、信托计划规模(一)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22,000-120,000万元(可分期推介,分期到期,且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信托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00万元,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2,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何时募集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计划各期募集资金之与不超过120,000万元。(二)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

3、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三)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期数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委托人之与不超过50人,机构委托人数量不限。五、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结束时止,每期信托计划期限2年,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期限为2年,信托计划每期满1.5年后可提早结束,信托计划期满后可延期1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提早结束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单位,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如决定提早结束,应提早一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预设一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者信托计

4、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的情况,本信托计划各期一并进行处置,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受益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可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六、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一)委托人资格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合格投资者。(-)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三)资金要求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机构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IOO万元,自然人委托人单笔资金金额不限,且均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超过

5、100万元的财产证明、或者者最近三年内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收入超过30万元的收入证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认购资金1元。(四)受益人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五)资料要求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本人银行卡或者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人银行卡或者存折。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6、与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七、信托账户的管理(一)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一切信托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为:账户名称: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账号:八、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及项目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是否分期募集、分期成立,如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及分期成立,则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后及时将信息公布于受托人网站()以供受益人查询,受托人不再向本信托计划每位受益人就该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如信托计划分期发行,则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的成立生效

7、日即为本信托计划的成立生效日。(一)信托计划的成立1、信托计划每期推介期拟定为30天。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者提早结束;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信托计划成立:(1)推介期内,若分期发行,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资金达到22,000万元,但不超过120,000万元时,且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则受托人根据募集的实际情况,有权在22,000万元一120,000万元的募集范围内确定信托计划(第一期)的规模,并择期宣布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信托计划(第一期)的规模以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2)推介期届满时,募集资金达到22,000万元,但不超

8、过120,000万元,且认购信托计划(第一期)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本信托计划(第一期)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成立。推介期届满时,假如信托计划(第一期)的募集资金未能达到22,000万元,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对应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3、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第一期)已成立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是否及何时募集信托计划各期与信托计划各期规模,但信托计划各期募集资金之与不超过120,000万元,且所有期数认购信托计划金额300万元(不含)下列的自然人之与不超过50人。(二)信托计划的生效信托计划(第一期)成立后

9、,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资金划往重庆东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者重庆东与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当日,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第一期)生效之日起生效。假如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没有向重庆东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者重庆东与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划拨款项,信托计划不生效,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承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的义务。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三)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10、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四)假如信托计划在推介期满未能达到成立的条件,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五)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准,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仅供参考。九、信托资金的运用(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与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支付收购东与广城股权的收购款、偿还东与广城债务及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工程建设。1、项目

11、公司:重庆东与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投资用途:支付收购东与广城100%股权的收购款、偿还东与广城债务及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工程建设。股权收购款总价为6.106亿元,其中4亿元由重庆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松龙地产”)代付;9.894亿元信托资金以债权投资形式借给东与广城,其中2.744亿元用于偿还东与广城的债务,7.15亿元信托资金用于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3、投资期限:每期投资期限为2年,信托计划每期满15年后可提早结束,信托计划期满后可延期1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提早结束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单位,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如决定提早结束,应提早一

12、个月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告通知受益人。4、投资收益:包含本信托计划中规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及其它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等。信托期限内,本项目可产生的投资收益为14.95%/年,可分配给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为9.5%-11%/年,信托报酬为扣除信托收益、信托其他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后的部分。若信托计划每期资金满1.5年后可提早结束,信托投资收益以实际使用期限按日计算。信托计划满2年后,若信托计划不能全额退出,则延长期内投资收益提高到19.950年,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提高至11%T25%/年。新华信托接管项目公司经营,对资产进行定价处置。在延长期内信托计划可一次性提早结束,信

13、托投资收益以实际使用期限按日计算。信托期限内(处置期除外)超过各档预期收益率的部分由受托人享有并作为信托报酬,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5、信用增级措施:(1)为了保障信托收益的实现,东与广城将“东与冉家坝广场项目“土地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给受托人或者委贷银行。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信息如下:权证号座落使用权面积(m2)使用权类型用途201D房地证2008字第0234号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C4J号地块24,930.86出让商服用地如在信托存续期内发生增加、更换或者解除抵质押物的情况,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办理,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2)重庆松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操纵人夫妇包永伦、冯亚莉为信托计划的安

14、全退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还款资金来源安排:东与广城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与东与广城股权转让收入用做本信托计划的还款来源。(二)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除了按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之外,只能将信托财产存放于银行。(三)信托账户的管理1、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一切信托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2、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3、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4、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资金保管于重

15、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四)处置期本信托计划预设一年处置期,即信托计划期内或者信托计划期满,如发生处置抵押物的情况,本信托计划各期一并进行处置,则受托人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原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及本金的时间相应后延,因资产处置而延长的期限(即处置期)内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及信托费用的费率仍按本合同有关约定计算,处置抵押物完毕后,应由受托人所得部分资金依次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原信托计划中应付的信托费用、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后,剩余部分由受处置期影响本金及信托收益兑付的受益人与受托人按3:2的比例分配。十、信托计划的管理(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新华信托

16、为本次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将单独记账、核算,与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与新华信托自有资金分别管理。(二)风险操纵制度:新华信托业已建立项目风险操纵制度,并将严格执行且通过监督检查使之落实到投资的全过程。(三)资金管理保障制度:新华信托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财务监操纵度,通过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约束机制,使部门间相互监督,以保障信托资金在运作过程中避免因内部管理原因而受到缺失。(四)信托财产保管制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将委托具备资质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为信托资金的保管银行。(五)信托计划实施前,受托人聘请了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了独立的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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