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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是根据各类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时利用价值,科学地划分其不同的保管期限,把超过期限无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经过鉴定和批准,予以销毁,为了严格执行档案鉴定销毁的标准,特制订本鉴定、销毁制度。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是鉴别档案的价值并据以确定档案“存销”的工作,必须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对待。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由院长、院办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院办档案文书科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鉴定医院档案材料价值和审查批准销毁工作。二、档案材料的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要求鉴定人员逐张逐页地审查文件及逾期案卷,针对内容判断其价值。鉴定档案材料的价值时,必须根据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表,用全面、历史、辩证的观点分析档案的保存价值,防止草率从事。三、经鉴定确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撰写分析报告,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销毁。四、档案销毁时,必须有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档案室永久保存。销毁后的案卷应在案卷目录,流水登记簿、移出簿上注明“销毁”。任何部门或任何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五、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