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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管理制度毕节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促进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学习成绩,营造健康、文明、和谐、进步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毕节市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三、监督机构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共同负责监督学校执行本制度情况,并定期组织检查。四、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营养改善计划,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师生用餐情况决定饭菜的种类和品种,并严格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油、盐、糖含量。五、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食
2、品卫生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条例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渠道和供应商应经过食品安全认证。六、食品余额利用学校餐厅每餐用餐人数应与订餐数量相符,确保食材、配料及餐具的充足、安全,对餐厨余料应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正确的处理。七、食品价格学校餐厅在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品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食品价格,必要时可适当降低食品价格,在保证食品质量的情况下让学生能够承担。八、食堂管理学校餐厅应设立标准、规范的食堂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便于管理和监督。食堂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品质检查,保证学生用餐的安全和卫生。九、食堂卫生学校餐厅应遵循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制定科学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强化员工健康检查,对厨房、餐厅、餐具、食材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细致、严格的卫生监控。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学校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汇报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进行定期的食品抽检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一、处罚规定1、学校不执行本制度,或营养改善计划执行不到位的,由教育和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2、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除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教育和卫生部门暂停其食品经营资格,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十二、本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同时,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