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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号2023300080058密级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田植钊指导教师:刘应民教授二。一二年五月BACHE1OR,SDEGREETHESISOFWUHANUNIVERSITYStudyonthethirdparty,scivi11iabi1ityfordestructingmarriagere1ationshipCo11ege:schoo1of1awSubject:1aWName:tianzhizhaoDirectedby:Prof.IiuyingmingMay2023郑重声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
2、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本人签名:日期: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前三个部份分别从第三者概念、第三者行为性质、对第三者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构想三个方面阐述了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第四和第五部份结合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从法律道德主义、中国现实情况、亲属法的伦理性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
3、事责任的处理方法。关键词:第三者;民事责任;法律道德主义ABSTRACTInthispapertheauthordescribescontroversia1pointsintheoryaboutthethirdpartyscivi11iabi1ityIordestructingmarriagere1ationship.ThefirstthreepartstatethefamousacademicpointofviewinChinafromtheconceptofthirdparty、thenatureofthethirdpartysbehaviorandthedifferent1ega1sys
4、temofthisprob1em,the1asttwopartdescribethemain1ega1systemofthisprob1eminthewor1dandthenexpresstheauthorsviewfrom1ega1mora1ismandChinasrea1ities,theauthordesignacomp1ete1ynewsystemofthethirdpartyscivi11iabi1ity.Keywords:thethirdparty;civi11iabi1ity;1ega1mora1ism一、第三者概念之争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一)侵权行为说(二
5、)非侵权行为说(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三、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体系(一)根据第三者主观心理区分善意恶意以及受害分别作出不同的法律调整(二)第三者和有配偶者承担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三)第三者不予赔偿或者适当补偿四、主要国家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立法例(一)德国(二)法国(三)日本(四)中国五、笔者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分析(-)不应当追究善意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分析1、法律与道德之争2、追究善意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现实困境(二)恶意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从亲属法的伦理性分析参考文献一、第三者概念之争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
6、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含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赋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被侵害,上述四种观点中,无论是关系暧昧说,
7、还是通奸说与目的说,婚姻关系并没有破裂,配偶利益没有伤害,于是法律不应该赋予过多的干预,且这三种观点只是泛博人民群众内心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内涵与外延,于是笔者赞同破裂说。即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此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固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8、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对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侵权行为说杨振芳: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三期该种学说顾名思义,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持该种学说的人认为,之所以将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第三
9、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条规定实质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对对方忠诚,承诺不与配偶之外的人为性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义务,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行为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违反。其次,有伤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侵权行为的伤害事实,是指夫妻配偶权利益遭受伤害的事实。侵害配偶权,可以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伤害,使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此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最后,侵害夫妻配偶权能够造成婚内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再次,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行为与婚内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受伤害之间要有
10、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上述伤害的浮现。最后,第三者具有主观过错。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普通是明知他人己有配偶,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自然存在着主观过错。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自愿、积极、多次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对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现状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第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不可能仅仅由婚姻一方当事人单独完成,必然存在婚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们共同为一定行为方才成立。这就是他们所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基于以上分析,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与有配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二)非侵
11、权行为说对于上述于侵权行为的理论,我国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是侵权行为,那末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一者,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所谓的配偶权,二来,配偶权基于婚姻契约所生。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却将其定位于绝对权,禁止任何人侵犯难免太过勉强。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页周安平:性爱与婚姻的因惑之“第二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2月第23卷第1期除此之外,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离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法了婚姻契约的结果,而第三者并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允许其参加到离婚伤害赔偿中,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有
12、徒增诉讼之嫌。据此,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凯撒的归凯撒”,第三者的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去干预,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与道德以及宗教等都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能用法律去规制所有的社会生活。(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考察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主张第三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学者最重要的一个反驳点便是如果第三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到底侵权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对此,持侵权行为说的人的回答是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关于配偶权问题,法学界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身份说,即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必的身份权。陪伴匡助说,即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互相陪伴钟爱和匡助的
13、权利。身份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人身权。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楚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身份权。还有一种性权利学说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在对于配偶权的理解上,大多数学者都承认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客体是一定的身份利益,而对于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持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人,应当是一种绝对权,而大多数持上述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该权利是配偶对配偶的一种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人,因此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权性质与内容的的定位关系到第三者行为的认定。无论对于配偶权的定义及特征如何变化,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了配偶权应该具有以下的内容,即
14、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这说明这两项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贞专一,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伤害或者牺牲配偶一方的利益。主张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核心在于忠实义务的束缚,而主张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性自由权高于配偶双方的思实义务,忠实义务只是一种提倡性义务,与其对应的权利也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所有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三期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223页人。三、
15、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体系正是由于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行为性质,是否应当追究其责任以及追究其什么责任争议颇大,于是对于究竟应该构建法律体系去规制第三者的行为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一)根据第三者主观心理区分善意恶意以及受害分别作出不同的法律调整。善意第三者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破裂,但不具有恶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主观意识的人。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种并不以破坏他人合法婚姻为目的。出于某种原于是甘愿成为隐秘第三者的人士存在,这种第三者最大的特征便是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破坏性。受害第三者指其本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与其发
16、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人。其最大特点是其本身非但不具有破坏他人合法婚姻的故意,而且如果知道对方有配偶,便不会与其发生性关系,即这种第三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恶意第三者是指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人。对于恶意第三者而言,要求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受害第三人而言,理论界也一致认为不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善意第三者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善意第三者也能构成共同侵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共同侵权既包括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行为,也包括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