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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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主要目标及实施范围第一条 为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创新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补偿项目及补助标准、资金下达及拨付流程、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健全运行补偿机制,落实财务自主权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医改办等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2、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完善财政定项补助、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保障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落实相关补偿政策。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第二节财政经费定项补助第四条 完善乡镇卫生院(第二章中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政策。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主要有:(-)人员经费,包括编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

3、等。其中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在财务核算时列入财政补助收入。(二)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三网政补助收入,除按规定由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外,还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等补助收入。(四)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五)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等。第三节 保障内容及责任分担第六条人员经费根据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实有人数据实安排,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省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绩效工资

4、和离退休费纳入省财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专项给予补助。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执行。其他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和补助标准执行。第七条 发展建设补助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补助,由县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当地财力、乡镇卫生院发展现状等,按照轻重缓急、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专项补助。第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主要由以下三项组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并按服务任务数量质量核拨。(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根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规定负担

5、。(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重大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四节 财务体制及预算管理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院长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自主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由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自主管理和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有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委托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财务活动。开展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核算乡镇卫生院财务活动时,乡镇卫生院的

6、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债务债权关系不变。第十条全面建立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乡镇卫生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预算应在落实其法人地位和财务独立的基础上,以一级预算单位或卫生计生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形式,实行一院一预算,分别独立编制完整的收支预算,并独立执行预算。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预算应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政府预算编制的基本程序,与县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财务制度等规定全面科学确定乡镇卫生院收支预算。(-)收入预算,重点编制医

7、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等三项收入,其中:医疗服务收入预算应统筹考虑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及补偿水平、药品零差率销售等因素。(二)支出预算,重点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三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及人数确定;公用经费支出或基本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彳壬务的数量、质量、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前年度支出水平等因素分别确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专项支出,根据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等规

8、划统筹安排。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政府预算编制规定,统一格式、统一程序,编制本单位收支预算,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审核批复预算,其中:乡镇卫生院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批复至乡镇卫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批复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部门按规定分解批复至乡镇卫生院。第十五条经批复的年度预算是乡镇卫生院收支预算执行的依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应严格执行,确保收支均衡。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收支决算是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安

9、排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年度终了,乡镇卫生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复等程序要求,编制本单位收支决算。乡镇卫生院决算收支报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县级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卫生计生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应及时调整,确保与财政决算数据一致。第五节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是其在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主要为个人付费和医保基金补偿。第十八条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可择优选择以下三种模式之一。(-)乡镇卫生院自主管理。以乡镇卫生院

10、为独立预算单位,按规定分别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做好医疗收入的收入汇缴以及支出审核、拨付、记账等报销工作。(二)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以一院一账、分账核算的形式,根据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在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相关账户下分别核算乡镇卫生院收入和支出。收入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原则上将当日发生的医疗收入汇缴至卫生财务核算中心相应的收入核算户,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下同)。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医疗收入全部划拨至相应的支出核算户。支出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凭经院长审批的用款报销凭证到卫生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报账,卫生财务核算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等程序。

11、(三)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以一院一账、分账核算的形式,根据账户管理相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分别核算乡镇卫生院收入和支出,也可以分卫生院设立独立的收支核算户O收入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原则上将当日发生的医疗收入汇缴至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代理乡镇卫生院收入户(医疗收入不纳入县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县级非税管理部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医疗收入全部划拨至国库支付中心乡镇卫生院支出核算户。支出环节,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凭经院长审批的用款报销凭证到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报账,国库支付中心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等程序。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电子化支付。第

12、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由相关经办机构按月(按季、按半年)拨付(预拨和结算资金)至第十八条相应管理模式下的乡镇卫生院收入核算户,并按规定划拨至相应支出核算户。开展县域医疗联合体试点的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由县域医疗联合体按规定拨付至乡镇卫生院收入核算户O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药品购置费应优先支付,不得出现当期药品费欠款行为。在十八条规定的两中心核算模式下,每月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平台采购、验收入库等数据和合同约定,统一向两中心提出药品款支付申请,由两中心直接支付药品购置费;对于符合规定的紧急采购或零星用药由乡镇卫生院向两中心报账后按规定支付。在第十

13、八条规定的自主管理模式下,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支付药品购置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购置费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 落实医疗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规定,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在按规定兑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励分配力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奖励基金计提比例。奖励基金可按不低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乡镇卫生院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收支结余、医疗考核等情况确定,可实行一院一策。(二)合理

14、控制福利基金规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业务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累计滚存较多的,可进一步降低计提比例或暂停计提。(三)支持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按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后,乡镇卫生院剩余的业务收支结余,应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维护、信息化建设及债务化解等事业发展。(四)有效防范医疗执业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按滚存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发生超支的,可按规定从当年的医疗支出中列支。第六节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常住人口筹资标准由中央、省级和市县

15、财政按6:2:2分担,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配套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第二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根据购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任务数量、质量、单位综合服务成本(或定额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前年度的实际发生情况,科学合理核算成本。第二十四条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政策,并与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相衔接,在按一类事业单位足额兑现乡镇卫生院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形成的结余才安规定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奖励和事业发展。第三章村卫生室第七节 保障内容及责任分担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运行补偿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落实。第二十六条 政府购买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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