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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考试大纲考点刑法(2023年最新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后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选项A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选项C的错误在于,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选项D的错误在于,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完全不同,不能按照防卫过当处理。所以,本题的
2、正确答案是Bo2、单选题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认定。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38
3、2条、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o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分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
4、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
5、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 .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 .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6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是主体
6、和侵犯客体的不同,故其重合部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基本可为职务侵占罪所用。具体说来,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根据法律、法令、政策、单位章程以及单位有关负责人员赋予特定权力的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中止的要件的是: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B:必须自动放弃犯罪C: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D: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1)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2)
7、必须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放弃犯罪;(4)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o4、单选题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杳是否提起诉讼的人,称其为A:涉案嫌疑人B:作案嫌疑人C:宽泛嫌疑人D:犯罪嫌疑人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D解析略5、多选题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道义上的义务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参考答案:ABD本题解释:【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
8、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9、,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o6、多选题刑法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下列各项中属于刑法的任务的是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刑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此可知,
10、A、B、C、D四项均是我国刑法的任务。7、多选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参考答案:ABC本题解释:【答案】ABC。解析: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须两个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为。“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由每个犯罪人的单个的犯罪行
11、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每一个单个的犯罪人的行为也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ABC三项。8、单选题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受刑事追诉的涉嫌犯罪的人被称为。A:人犯B:被告人C:犯罪嫌疑人D:犯人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提起公诉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判决之后叫“罪犯”。9、单选题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
12、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屈丁未遂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丁中止行为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
13、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10、单选题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B项正确。IK单选题贾某骑摩托车
14、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一A:过失杀人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交通肇事罪D:意外事件参考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o解析:贾某撞伤田某,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医生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12、单选题符合下列哪一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B:赦免以后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
15、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所以A、B不选。刑法第85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假释考验期满符合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条件,可以构成累犯,选项D不选。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所以C选项应选。13、多选题下列有关犯罪认定的表述错误的是一A: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B:故意杀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从中牟利的,才构成犯罪D: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假药罪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并不以“从中牟利”为要件,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以“造成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