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一、基金的来源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一)耕地占用税收入;(二)从国家瞽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的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锐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主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撮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以上三到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基金的分配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
2、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第三条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发行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业、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
3、用;开发一片,成郊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对于既有社会效益、又生态效益,又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偿基金投放的比例。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第五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限于经批准的开发区内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
4、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五)培育优良品种必要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七)县以下(不包括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九)地方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
5、安排使用;(+)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六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二)农田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六)支农工业的投资;(七)各种人格补助;(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九)应当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弥补财政赤字。四、基金的管理第七条农业发展基金中的预算内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6、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后支,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国家无偿支援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决算;国家无偿支援或有偿扶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决算。农业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国家重点开发地区各级领导小组,除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开发建设的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第八条国家有偿扶持的资金(国家对省按5O%的比例回收,由省级财政统供统还。还款期限,国家对省除已签订协议都外,今后原则上从供款之年起,第七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
7、,第十一年还清。到期不还款的,从财政就拨地方的预算资金中扣还,一般也不再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利息和手续费。各级领导小组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对农业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办理有偿资金的借款手续,到期回收。有偿资金的回收比例,省、地(市)不要加码,县级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回收期,应根据各地项目见效快慢实事求是地确定。农业开发项目一般应在借款3年以后开始回收,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仍用于农业开发。第九条农业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按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入库进度、项目完成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落实情况拨款,按
8、开发效益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的办法管理。按项目定资金数额。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项目确定支持的资金数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的,按计划拨款;未完成的,相就扣发资金。国家重点开发地区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进度和上交中央财政情况好、配套资金落实的,按计划拨款,反之,相应扣减拨款。资金的使用效果,按新增生产能力或增加的农产品数量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效益好的,可优先考虑上新的开发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效益差的,追究责任,一般不再上新的开发项目。第十条在项目执行中,各级政府或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
9、问题及时纠正。如有挪用基金的,认批准认负责追加,追不回的,相应扣减拨款,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五、附则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一、项目建
10、立第一条立项原则以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较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集中资金,量力面行,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条六项程序。(一)项目的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3个层次。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县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级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地(市)、县承包开发的项目为
11、子项目;(二)项目建议书。总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经过方案比选后,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家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估算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初步分析;组织领导。省级项目建议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O份。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农
12、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总行等有关部门各2份。各有关部门向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如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三)设计任务书。省级人民政府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总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土地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总项目正式确立。分项目、子项目的确立,由各地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分项目、
13、子项目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上一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项目管理第三条计划管理(一)年度计划和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总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前1年的笫4季度编制,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分项目、子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二)年度计划和实施检查。各级土地
14、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由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有关部门每半年将开发建设进度上报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年度计划的调整,应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四条资金管理。(一)按项目按进度拨(借)款。国家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项目的拨(借)款,根据农业发展基金“先收后支”原则,结合当地开发工作进度、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和预算调节基金收交情况分期进行。省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市)、县分项目的拨(借)款,照此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拨到县
15、以下单位的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地(市、)县级土地开发办公室对子项目的拨(借)款,要有2O%左右的工程承包费,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报账拨(借)款”办法。实行这个办法的,可以先拨(借)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地(市)、县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部门商定。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家业发展基金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就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出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有多种资金来源的,可统一核算分别报账。
16、项目投资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审计、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存在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五条物资管理。国家土地开发基金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所需物资,列入地方物资供就计划。用于土地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六条组织机构。凡国家立项开发的地区,都要设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计委、农委、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土地管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三、瘫工验收第七条瘫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