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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摄影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某县摄影家协会。第二条某县摄影家协会的性质是某县籍或居住某县的县域外摄影艺术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章程是协会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第三条某县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双百”的方针。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会员正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某县摄影家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中共某县摄影家协会联合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中共某县社会组织委员会。第五条某县摄影家协会坚持中国共产
2、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第六条某县摄影家协会接受某县文学艺术联合会的领导,接受某县民政局监督,在上一级摄影家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摄影艺术创作与交流活动。第七条某县摄影家协会的住所为XX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某县摄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某县摄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摄影知识培训、理论讲座,摄影艺术研讨与交流,摄影艺术创作,作品征集、摄影展,摄影刊物编辑。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某县摄影家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某县摄影家协会的人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
3、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爱好摄影与创作,有一定的摄影基础,能坚持摄影艺术创作。(四)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某县摄影家协会发文批准。(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所有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向协会推荐摄影爱好者加入协会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
4、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及时向协会反馈个人作品发表、出版等创作信息。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某县摄影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Q(五)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提议。(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
5、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6、(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向主管部门和会员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决议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o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7、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摄影家协会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有能力指导会员开展摄影艺术创作。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
8、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协会会长(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协会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制定全县摄影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全县摄影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
9、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编辑会刊,维护协会各机构正常运行,及时向会员发布信息。(六)处理日常其它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存款利息。(六)接受的捐助。(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摄影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10、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协会聘请会计和出纳人员,做到账目清楚。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协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党组织建设第四十二条: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
11、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根据党章、公司法等规定,本组织有中共党员3人以上,及时按程序申请成立党的支部、总支或基层党委,支持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指导。不符合设立党组织期间,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第四十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主要承担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职责;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主要承担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责。本
12、组织支持党组织正确履行上述职责。第四十五条:本组织在经营发展、职工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创建、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中,注重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邀请党组织书记列席管理层相关会议,本组织有关负责人也将积极参加党组织相关活动。第四十六条:本组织支持党组织各项工作开展,并注重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注重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在促进经营发展、凝聚职工群众、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作用,并在活动办公场地、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按要求对党组织给予必要支持。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
13、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摄影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