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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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颁布口期】1998-5-27【实施日期】1998-5-27【失如期】【颁布单位】位安徽省人品蝴【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KM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嬲f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缴舶饴法权益,根据国家有翔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权候批准的行政事业的攵费项目和标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是I攵费单位和厕攵费单位财知妓去定凭证和会1十核算的原雌证,刷橄、物(介、审计、税务部哒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

2、三条县级以地方人询府财部门是本行区域内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I攵费票据的监督管理T作。第四条物价、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通用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蒯攵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专用收费票据是指为某一恃定的收费项目设立、具有特定格整求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具体种类、蹴、内容、式样、规格等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于不征收营业税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

3、加)项目。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均应当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蝮。收费骑的1涮翳豚收费票据由省人询府财部门统一印制,并指5E印刷企业印刷,同时套印省人喇渊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第/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施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印制部分专用收费瓢。受黏印制专用收费票据的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民政府财蜘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瓢监制章,同怵省AR政楸撤部门备案。蟀托印制专用收费票据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用娴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黑g监制章。第

4、九条中央驻皖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应当由该单位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央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票据格式、内容,明确由省人民政制团政部门目制的,其驻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嘟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套印省人民政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第十条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印色由省人民政做撤部门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彳牌昨!攵费赚专用章、监制章。第十一条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政部1隹的收费票据名称、式样、皿、联次以及编号等印刷,并制定收费票据及收费票据专用章或者监制章的保管措施,不得制攵费票据印刷业务委托、

5、转Iii合其他立或者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EI1制的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将收费票据的印屈赠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财S部门。翻;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将收费票据的印刷情况报行署、设区的市人喇嘟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并由行署、设区的市人四府财政部门幡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的&府财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专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羽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和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第四章收费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密!销毁第十四条通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

6、府财政部门羽县级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放,专用收费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当醐规定,向财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领购)攵费票据,并提t峭权机刈t准收费的文件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的E喉。经审核S,发给省人的ft府财部门统卸制硼攵费票据准购证。收费单位邮才务机f确收费魏准购证和本靴分信向财部1M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领购收费嬲。收费单位R1f属非独核算的!攵哪!树蜘的收费嬲,一律到本单觎才务机f碱队中央驻皖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驻各地的宜属单位,除国家幡省人民政瞰撤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使用的收费票据统一到省人民政瞰橄部门领

7、购。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实行限t领购,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顺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风攵费瓢的姬。收费票据领购的具体班和,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第十七条收费单位使ff1收费票据前,应当将收费票据晰!类数量、起号码登记册,发现缺份、少联、错等,应当退回发放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开具收费票据时,应照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吸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号装订成册。不得涂改、撕毁收费票据;对填错的废票,应当在各联上噬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第十/煤收费票据用完后收费单位应当将收费票摘期的起止时

8、间、号码、收费额等在收费票据存根封面上填写清楚,加盖经办人用财务机tJ负责人印章,填写收费票嬲销单一式两联,送发嫩费票据的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财政部门或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票据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的,给予注销,并在缴销单上施验讫印章后,收费单位方可再次领购收费票据。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渚扩刘攵费野船勺蟒范围,不得无收费剽嗣渚使ff1不符规的收费黑剧攵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或t个人有树日寸。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或者收费项目变更、终止或者被麟削寸,收费单位应当娥存未用的收费票据及

9、收费票据领幽E送勉嫩费瓢政部门或者省&业务主旨门办理变更缴续。收费单位遗失收费票据,应当查明原因,韵艮申明作废,并及I用艮发放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邮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对吆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收费票据池期正和收费票据使用登记簿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湖定妥善保管,保M后报娜收费瓢的财S部门或者直业务主管部门审验、销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一年朝关(攵费瓢械ff1和管情况汇总局艮告省AR蝴财部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

10、检查的内容包括:(一)EfI刷、领购、使用、取得和(踏以S缴销收费票据的情况;(二)凭证报销、记帐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三)与收费嬲有釉挪现证、资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与收费票据有关的资料及询问当事人等械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情雌行监督检查。印刷、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财政部门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在15日内将切理情况答复检举、揭发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

11、六条违反本办谢见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婚告或者IoOo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收费票据超出规定范围的;(二)转借、转让、伸E涂改、艘或撕木使用收费票据的;(三)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四)无收费频蟒倾硝与嫔口嫩费攵费的;(五)遗知攵费票据未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报财S部门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六)拒绝辘阻&嬲政部门进彳列攵费氯e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七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收费嬲,擅自制作收费嬲用章、监制章的,由蝴嘟门销眼亶自EfJ或者伪造的收费票据和擅自刷乍的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八条收费票据印刷企业,擅自将收

12、费票据印刷业会托、转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由财政部门销毁所印收费票据,取消定点E即收费票据的资格,并可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保有本办法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可处警告嵋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1%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i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狠脚勺,依:煽究刑事责任。第三1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以及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收费票据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无偿社会集例孀和注册登记IK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U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孀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工*费、单位内部往来和瞰代办!媾以S以单位名义收取附H嘲管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十五条本力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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