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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每一位业主对小区共同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质询权,确保业委会服务于业主大会和维护广大业主利益,根据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设置监督委员会之规定,特对本物业区域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明确如下:业主监督委员会(下简称为业监委)共26名,(其中1-9幢,每幢2名楼代表,IOT1每幢4名作为楼道代表组成业主监督委员会)。监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监委会委员选举产生,并备案到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内组建,任期自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起,至下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3个月结束。设监督委员26名,监督委员会可列席业委会会议,不享有表决权。第二
2、条每幢监督代表产生办法,每幢监督代表候选人由本幢的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并获得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本幢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为业主监督代表。第三条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1 .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正义感、看待事物客观理性、具有一定组织能力;2 .非本小区业委会委员成员及其直系亲属;3 .本人及直系家属与本小区物业服务机构无(含维修改造等其他主要供应商)工作、持有股份及经济业务往来关系;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刑事案件)记录及其他不适宜的情况。第四条每幢代表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况的,资格自动终止:1 .因房屋出售或搬离本楼道或自己书面提出无意继续担任的;2 .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
3、力,或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3 .故意煽动业主做出不理智行为(如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等)的;4 .违反法律法规或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履行监督职责的;5 .收受物业服务机构、其他供应商、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6 .向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供应商销售商品、承揽业务或有直系亲属就职的;7 .满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8 .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侵害共同利益或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9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单元代表空缺时,业主提议新单元代表候选人的,可在本单元内投票选举产生新代表,并报备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第五条业主
4、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限:1 .监督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的合规性、印章使用的规范性;2 .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相关工作的合规性;3 .监督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小区共有收益开支的合规性;4 .监督小区公共资源外包、物品采购或选择供应商的流程规范性;5 .监督新老业委会的交接、业委会运作费用的开支及小区财务信息公布;6 .向小区全体业主汇报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7 .其他属于业主监督方面的工作职责。第六条业监委成员可列席业委会会议,业委会应当在召开业委会会议之前,同步通知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协调派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业委会正式会议,必须有至少二名业监委成员列
5、席。在业委会决议公示期内,业监委可要求业委会作出合理解释或进行纠正,但不得迫使业委会按照自己的意见行事,干涉日常运作。第七条对于业委会会议决议,监督委员会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微信群等形式讨论,若三分之一以上业监会成员认为应当否决该决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联名阐述理由和依据,向业委会提出修正决议的建议。业委会在接到书面质疑函之后应当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答复,质疑函及答复函在小区公众号、公示栏公示,并报备社区居委会。第八条业监委成员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对于监督范围及程序有争议的,提请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协调或由业主大会表决。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