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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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政办发2021) 58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庆阳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集约统筹建设,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共享,按照“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统筹要素”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

2、委印发的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利用政府资源撬动或置换建设、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用于支撑市县(区)各相关部门(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数字化项目,具体分为九类:(一)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二)数据资源中心(库)及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建设;(三)部门专业领域相关业务系统及跨部门公共领域的相关业务系统建设;(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五)云资源租赁服务;(六)互联网出口、通信链路租赁等通信维护服务;(七)网络安全服务;(A)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软硬件采购及必要支撑专业类设备

3、,如无人机、机器人、传感监控等;(九)其他具有信息数字化特质的,且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项目。县(区)级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纳入市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分级使用。第三条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全市“一朵云” ”一个数据资源大脑”“一个资源管理运营中心”的要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大数据云平台、已建成使用的行业信息系统和其他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标准不统一、网络不联通、系统不对接、资源不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

4、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第五条市级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大数据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市大数据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市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管理。第六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职责:(一)市实施国家“东数西算”试点项目及智慧城市、数字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开展重大数字化项目顶层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协调推进顶层设计、数据资源、建设资金、保障要素,研究审查项目计

5、划,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相关任务。(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编制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三)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编制信息数字化项目(包括新型智慧城市)设计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规划实施全市云平台、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城市大脑等在内的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和通用项目,指导已建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的迁移和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负责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预算

6、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保障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实施等。(五)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统一进行审计监督。(六)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信息数字化项目方案编制、实施和效能自评等工作,可按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咨询和评价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根据国家、省上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全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每年年末向市工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本县(区)或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计划。第八条市工信局依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方案及有关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资金规模、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年度政

7、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各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统筹项目建设运营。未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建设资金。县(区)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本级财政安排预算。第十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所需资金若超出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量,可采取融资

8、等方式解决。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纳入统筹的信息数字化项目需依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有关要求编制相关方案,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审批(查)。第十二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市工信局批复,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

9、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等情况。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累计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审定批复的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国、省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业务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初步设计方案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有重大内容变更或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少量内容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初步设

10、计方案时附项目变更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审核并备案;涉及资金调整的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第十六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复同意立项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期未实施的不再安排预算。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在市工信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项目进度安排等。项目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信息公告。项目合同应遵守数据资源的管理使用规范,避免数据滥用泄露。第十九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

11、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理。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合同验收和项目终验。项目建设单位统筹本部门项目合同验收工作,合同验收可按子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开展项目终验工作。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其中建设开发类项目试运行不少于三个

12、月。(二)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安全评估工作。(三)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建设开发类项目主体合同需完成验收测评,其他类合同可不开展验收测评。按相关规定完成技防检测的项目不再开展验收测评。第二十三条 验收测评由项目单位自行选取符合要求的验收测评机构开展并承担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对于安全技术防范类项目,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开展技防检测,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验收。合同验收所需专家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

13、所有合同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出具整改建议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整改建议书按期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予受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第五章项目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

14、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将项目运维情况报市工信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运维单位、运维费用、经费渠道、项目运行情况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件、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

15、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六章项目绩效评估第三十一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对项目运行情况、使用效果、创新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计划和实施的参考依据。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要求,对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工信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审批,停止项目运维经费拨付。第三十二条 市工信局对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承建单位履约质量、运维服务、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价,建立全市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供应商红黑名单。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政府性信息数字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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