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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中央、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
2、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
3、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4、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
5、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井艮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产权变动事项;(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
6、产的收益收缴;(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含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及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职责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
7、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在建工程按暂估价登记入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五)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承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8、资产日常事务服务工作。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办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和新洲小镇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国有资产日常事务服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9、,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确定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
10、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办理。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门项目经费,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
11、入账。各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
12、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
13、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后,向主
14、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填报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单,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三)审批。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
15、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的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须经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涉及资产管理的权限自行确定。第三十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资产清理时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