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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企业“信用修复一件事”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创新重塑,提升修复效能,引导企业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企业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企业“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杭市管2023)8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对失信信息提出修复申请,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进行修复确认,由信用杭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或标注失信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指南包含的信用修复方式为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其他修复方式按照认定单位有
2、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部门按照“统筹高效、一网通办”的原则,统一使用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实现信用修复“一次不跑,全流程网办”“一处申请,全平台修复”。二、企业提出修复申请第五条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的“杭州市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平台名称暂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根据失信信息公示实际情况,可选择申请全平台修复(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杭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单独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修复。第六条企业填写信用修复基本信息,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系统根据填报信息生成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企
3、业根据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相关要求同步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记载行政处罚信息的法律文书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S)可以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整改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四)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企业可通过“杭州市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平台名称暂定)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办理结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在线进行补正。三、认定单位进行修复确认第八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章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
4、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九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部门内部会商和现场检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进行确认。第十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确认修复的,出具部门盖章确认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上传至“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修复确认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已自然修复但仍在信用杭州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四、平台网站进行信息修复第十二条信用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在收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确认修复的信息
5、后,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或标注失信信息。第十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对信用杭州网站内的失信信息进行终止公示或标注,并将有关修复信息同步共享至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网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失信信息进行终止公示或标注。其他部门有对外公开的行业信用平台的,负责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终止公示或标注。五、附则第十四条信用平台网站公示信息与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信息为准。认定单位如发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平台网站进行反馈。第十五条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业务,加强业务学习和“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运用。第十六条各部门加强“信用修复一件事”宣传,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正面引导,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完成信用修复。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参照此指南执行。第十八条本指南由2023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