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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科规(2023)1号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丰泽区、石狮市工信科技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市场监管局:为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2、,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3日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印发的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3、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本实施办法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4、,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办学场所;(七)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A)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举办者和资金管理(-)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
5、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六)举办者应当按照泉州市民办非
6、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出资义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实缴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七)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并在培训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
7、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包括连锁机构的其他办学点账户)。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正式开展校外培训前将托管协议报经营地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四、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二)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
8、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有“校外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三)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议事决策机制、资产来源、资金管理、党建工
9、作、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六)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为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
10、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七)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八)从业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3)9号)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平台、网站长期公示。(九)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
11、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十)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发生。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等文件要求,自觉按照
12、“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二)培训材料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培训标准和教学计划。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并在招生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示。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
13、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应向经营地属地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三)培训时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四)培训设施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o六、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一)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
14、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o(二)办学场所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三)办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四)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场所。(五)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办学场所必
15、须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中提出的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和防护措施、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
16、处置演练,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六)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管理相关规定。(七)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及安全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护用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八)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评估安全风险,并将结果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备;实验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