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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业务的申请人。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第五条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业务。第六条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
2、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信息变更事项办理。第七条申请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通知单、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人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持证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第十一条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
3、请更换新证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注销资格证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其他应当注销资格证的情形,根据情况核实后予以注销。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的资格证申领、信息变更、证件补发和注销等事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依法使用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和故意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