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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以及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依法治教、依法办学重要性的认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建成了一批规模大、标准高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和亮点,被省、市领导誉为“*州现象”,这对于满足人民
2、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市民办教育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存在于个别学校之中,但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采取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对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教育系统,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民办教育依法办学、依法治
3、教重要性的认识,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前进,促使民办学校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二、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设立程序、组织活动、资产财务、管理监督、扶持政策、变更终止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是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实施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一)加强民办学校组织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
4、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三分之一的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章程要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章程要明确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工会、群团组织及教职工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董事会或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涉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做到责权分明。克服任人唯亲,一言堂、家族式的管理,学校重大事项要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集体研究科学决策。民办性质(含公办民助、国有民办等)的学校应设置独立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集体推荐,必须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任职资格,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上报市教育局核准,由教育
5、局向社会公示,否则市教育局不予以承认。学校的中层干部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团委和少先队等群团组织,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益;形成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集体决策下,校长依法治校,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参与的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大力推进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进程。(二)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
6、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可依照规定,面向社会招聘教师,招聘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并到市教育局备案登记。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在国办与民办学校之间择校任职。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需在每年暑假期间办理。现已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愿意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到市教育局办理交流聘任手续;不愿意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如编制许可原单位同意接收,可回原工作单位参加竞聘。健全、完善民办学校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原
7、*州市在职在编的镇(街道)、市直学校公办教师并已办理到民办学校工作聘任手续的人员和近年来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人员,由市教育局安排专人代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职称评审、年度考核、晋升档案工资、督查学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缴纳情况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手续。*州市籍以外的在职公办教师和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必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代理手续,其档案存放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晋升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原在职在编的公办教师被民办学校解聘后,可自找接受单位;市教育局也可根据镇(街道)、市直学校教师编制情况
8、,推荐到缺编的镇街、市直学校参加竞聘。其他人员被解聘后,可自谋职业,也可到市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三)加强教育教学的管理。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方案确定教材、组织教学,按照“开课标准化、常规条例化、备课集体化、上课规范化、评价多元化、辅导经常化”的“六化”要求,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的流程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督促检查与考核。实施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监测机制,加大教学实绩考核力度。改革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严禁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和学
9、生。改革学生操行评语办法,建立发展性评价机制,小学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评价。加强学籍管理,严禁办理重复学籍。严格控制学校班额,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深入开展“课堂效率提高年”活动,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民办学校要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教室,尽快建设校园网。同时要重视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应用,实现教育现代化。(四)加强民办学校后勤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置后勤管理等机构,根据学校规模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必须具有
10、卫生许可证。要搞好成本核算,不得有盈利行为。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健康查体,取得“两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和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食堂,造成一定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学校小卖部不准出售食品和饮料。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卫生室,配足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搞好监督指导、管理督查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董事长或理事长与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严禁抽逃资金用作他用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会计人员必须具有
1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依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簿,依法对学校的收支、债权、债务等进行核算。民办学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报告,教育、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要加强监督,以确保教育的公益性和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并及时将收取的费用上交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生因故中途退学或转学时,所需退
12、款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校产校舍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簿。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社会捐献资产和学校积累的资产,分别登记记帐,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帐帐、帐物相符。民办学校应加强校舍档案的收集、整理,确保校舍档案的完整、安全。(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宣传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应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刊播。未经核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等宣传材料,对未经核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学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市电台、
13、电视台、报社、邮政等广告媒体,要严格把关,不得刊播未经批准备案的招生广告和宣传材料,招生广告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核准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依照有关法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六)加强民办学校设立管理。教育、劳动等部门应严格标准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对未经依法审批无证办学的,依法责令停办。(七)加强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工作应急、预警、责任追究“三大机制”(见*发200363号、65号,*政办发2003105号文)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卫生、防疫、建设、供电、公安、消防、安监、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行
14、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各民办学校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常抓不懈,抓细抓实。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主要有领导责任制、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通报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安全教育制度。真正做到安全防范的“三个不过关”: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过关,安全教育不落实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过关;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把安全工作同学校的德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工作、课程教学结合起来,为素质教育实施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学校安全工作
15、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安全投入。保证教室、宿舍有足够的应急照明,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保证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各学校均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并设立安全工作举报箱,必须配备2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领导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卫人员坚持夜间巡逻,不准脱岗空岗。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在食品、卫生、用电、消防、建设工地、校舍设施等部位,要做到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管理视野到位,责任人到位,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别是学校食堂卫生安全,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人,避免一切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Q
16、要强化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加大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力度,防止因教育方式方法的简单粗暴伤害学生的名誉权、人格权而引起的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的研究,建立起常规的防范体系。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加强领导,依法监管,切实把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认真执行年检评估督导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执行对民办学校每年的年检和督导评估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办学水平差、教学质量低、社会影响差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处理,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和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逐步形成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加强民办学校的领导,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是当前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