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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前言订立融通巨潮IOO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中国证监会对
5、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
6、巨潮IOO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
7、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销售场所: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代理人:会员单位: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
8、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
9、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募集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T+nH: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日/天:指公历日月:发售:指公历月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日常交易:申购:指申购
10、、赎回和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11、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定报刊:网站: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融通巨潮IOO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
12、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五、基金规模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单位。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场内和场外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MV1(X)万1.2%IOO万WMV1OOO万1%IooO万WMV2000万0.5%M2
13、2000万单笔2000元七、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每份基金份额净值数值精确到0.001元,于T+1日公告。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二、基金份额的
14、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发售对象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认购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三)认购的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
15、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四)募集目标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MVIOo万1.2%IOO万WMVIOOO万1.0%Iooo万WMV2000万0.5%M22000万单笔2000元(六)认购的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四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