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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数字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晋江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是指我镇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书式记录、影音记录及其他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记录。第三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全程电子化操作,步步留痕。第四条健全执法全过程数据记录工作机
2、制,要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样本,加大执法设备投入,现场执法的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设备,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确保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规范、文明、有序地开展。第五条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第六条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事项的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数据化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章记录的形式和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主要以电子化记录、音像资料和其他执法使用的终端产品记录的证据。包括了事前的各类准备性记录、事中的各类实时性记录和事后的各类延伸性记录。第八条电子化记录包含收
3、取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现场踏勘记录、检查核查记录、调查取证笔录、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签收登记等书面记录。第九条音像资料包含拍照、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的执法行为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有直接关联的重要证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以及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案件承办机构定期将声像资料拷贝到指定的存储数据库和存档案位置,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要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规定期限保管。第十一
4、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应按规定时间形成案卷归档,并通过扫描方式存储成特定格式的电子数据;音像资料应及时将信息保存至相关行政信息系统或者复制到存储介质,并归入执法案卷;电子数据应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存储,并建立数据目录索引,以便随时、快速调取使用。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信息应发挥在行政决策、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执法机构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第四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行
5、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