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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指导学位工作建设,推动学位工作发展与改革,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齐齐哈尔医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院的学位工作,负责全院的学位点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学士、硕士二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院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两级,分别为学院学位委员会和基层(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学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委员人数
2、一般不超过30人,委员中研究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应由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科相关专家和学位相关的主管人员组成,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是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处。第六条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由713人组成。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本单位教学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
3、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席提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三)累计两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第三章任期与换届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第十条委员换届(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前一届学位办公室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学院发文聘任;(二)因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不能履行职责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对其及时解聘;如需补聘,则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第四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能第十一条学院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学
4、位点建设工作1 .负责学院的学位点建设,制定学院学位点建设发展规划;2 .负责审定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材料;3 .负责审定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4 .审定学院各授权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二)学位授予工作1 .审查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2 .做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决定;3 .做出授予来院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决定;4 .做出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的决定;5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6 .处理学士、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7,做出撤销
5、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8 .审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9 .受主席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S)学位管理及评估工作1 .评选院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 .研究、决定学院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革建设的有关问题;3 .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研究、审核、决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4 .初评并推荐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 .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6 .做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建议;7 .做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建议;8 .做出授予第二学士学
6、位的建议;9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查工作;10 审议学士、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11 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10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I1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12 .负责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3 .负责初审、论证各授权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14 .负责初评并推荐新增博土硕士学位授权点;15 .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席或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各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
7、时召开会议。第十四条闭会期间由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宜。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行召开主席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五条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会议,可通过书面表决形式形成委员会决议。第十七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无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第十九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齐齐哈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院政发(2017)7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