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哪些土地管理的权利和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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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哪些土地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管地、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乡镇和村既有土地管理的权利,也有责任。一、乡镇人民政府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1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2、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详情: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如何审批?请看官方解答,附申请审批流程图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3 .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

3、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4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但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这造成实践中想作为者可能会乱作为、不愿作为者有充足的理由。5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当然,从实践来看,永久基本

4、农田的准确位置、范围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库中,在电脑图件上,是用坐标标明位置的。一些根本无法耕种的石坡、甚至海面可能也是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不清楚基本农田位置,甚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清楚的状况较为突出。6 .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7 .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一些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宅基地以外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土地行政审批、行政检查

5、和管理权授权乡镇政府实施,这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乡镇政府承接的权利越来越多,表面上看,乡镇权利越来越大,但乡镇人员少、缺乏相应技术人才力量支撑,被动接受责任“甩锅”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二、村民委员会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管理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

6、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宅基地申请审查权。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1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三、不履行职责需承担哪些责任?以上梳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土地的规定,既是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天底下从来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在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

7、实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职将承担相应后果。尽管有些规定并不具体详细,但这些不具体的规定,往往会在出现一些重大危害后果的时候作为被追究责任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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