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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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建设及各相关

2、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对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给予表彰和政策或资金扶持。第五条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工作。混凝土协会应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范围第六条 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

3、各类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园林、水利、电力、通信等),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因道路、施工场地等原因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等措施。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第八条本办法规

4、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求;(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理;(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应当将建设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相关内容验收情况报告。第九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

5、规定(GB/T14902 )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必须对入场混凝土进行开盘鉴定,确保入场混凝土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第十条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取

6、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 )的规定。第十一条 使用(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验收。验收项目包括:(-)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坍落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

7、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单上签字。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切炀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工和监理。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第十三条预商品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a,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予时半混凝土。第十四条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牵

8、头,会同景洪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局)负责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0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投资建设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由市发改局按时对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情况进行调研,当市场需求量不足实际产能50%时停止审批。第十六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企业设置申请书;(二)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三)企业章程;(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六)其它

9、有关资料。市发改局收到拟设置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申请书后,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文件,企业以此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厂址规划工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市分局)负责对混凝土企业厂址选址进行环评并对生产过程污染排放进行监督。景洪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监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水保相关工作。景洪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市林草局)负责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涉及林地、草原等方面进行监管。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0、(-)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记录。第二十条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预拌混凝土生

11、产企业应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和自校工作,并保留好记录。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报酬,按照国家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市人社局应做娇时半混凝土企业从业人员劳保保障监察工作。第五章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和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当根据设计强度等级、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自主合理定价,但不得出现价格垄断及价格联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监管,保护合理竞争,防止低于成本价倾销和哄抬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防止形成价格联盟;有争议的,由市发改局召开听证会,对景洪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论证。第

12、二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所设立的搅拌站(厂)生产过程及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市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的规定,生态环境市分局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环境污染监管。第二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当以工程施工现场F样制作的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二)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三)监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预拌商

13、品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对进场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对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五)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施工,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月向市住建局报送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月报表、散装水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使用情况月

14、报表。第六章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第二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专用运输车辆、输送泵车途经城区进行运输的,应当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后,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暂停。需要连续长时间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提前24小时向市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行驶路线方案,经批准后执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输送泵车辆运输过程中应文明驾车,市区范围内车速不应超过40km/h

15、。第三十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四)运输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全面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撒漏措施,保持车身清洁干净;(五)运送车辆必须在车身主体设置明显的企业标识。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输送泵车辆防污染情况的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拆除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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