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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学校家属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家属区(以下简称家属区)是指馨园家属区、绿园家属区、珠江路家属区、谷水家属区、唐宫路家属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我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家属区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对家属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
2、章业主第四条家属区的房屋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业主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按照学校集资房管理规定,使用权人享有本规定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接受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三)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履行物业服务的约定;(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二)遵守家属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
3、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五)按时交纳由学校提供的水电暖等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家属区内所有业主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当业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可以由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八条业主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费用;业主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转运。第九条业主应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无正当理
4、由逾期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停止相应的物业保障和物业服务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依法追缴。第十条家属区所有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抗震结构和房屋外貌;(二)不得私自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违规饲养宠物;(五)不得乱设摊点、乱停车辆;(六)不得乱倒垃圾、堆放杂物;(七)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八)不得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九)不得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5、(十)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十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家属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指家属区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管理服务。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管理办法是:(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含地下室)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室内墙面等部位,以及自用门窗、洗漱池、便器、水电暖表以内(含水电表)的管线、散热气片等。自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均由业主承担,费用自理;不能损伤相连或相邻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危害物业和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二)共用部位:指住宅主
6、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零星维修,单项(次)2万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上报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处理;单项(次)2万元以上基础部位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走立项审批手续,学校可在必要时向业主募集部分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不在此维修之列。(三)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沟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塔、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文体设施、露天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传达室、水电主管线(水电表以外部分)及配套设施、户外的污水主排
7、水管道及配套设施(化粪池以外)、雨水排水管道及配套设施、供暖主管道及配套设施等。所有权为学校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单项(次)2万元以下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上报后勤管理处按程序处理;单项(次)2万元以上基础部位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要求走立项审批手续,学校可在必要时向业主募集部分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所有权为个人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再此维修之列。第十三条业主装修房屋,应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装修禁止行为并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第十四条学校家属区房屋出租,业主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出租合同和承租人证件资料。房屋出租后仍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中相应
8、的责任和义务,业主应要求承租人自觉遵守学校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家属区内的房屋依法依规转让后,业主应主动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业主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校外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市政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其承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时,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督促和配合上述部门及时将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和场地等恢复原状,经学校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三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防范等工作。发生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和相
9、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委托有偿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得向住户收取手续费以及公共用水、用电等分摊部分以外的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本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使用家属区公共场所水、电、暖的,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用水、用电、用热费用。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包括综合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参照*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
10、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兼顾运行成本和职工利益,家属区物业服务费为非全成本核算,暂定收费标准如下:本校教职工(含教职工配偶、父母及子女)按0.35元/平方米,月收取;非本校教职工按0.7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学校代收并由业主承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产权证的按房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的以学校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费由各业主按期缴纳,在编职工(含退休人员)物业服务费由学校从个人工资中按期扣除;非本校职工的物业服务费按期直接交物业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家属区水电暖等由学校供应的,业主需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11、。业主为本校教职工的(含退休人员),按期从工资中扣除。业主为非本校教职工的,按期直接交物业管理部门。暖气收费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实行门禁管理的家属区,业主利用家属区公共场地和道路停车的收取停车服务费,暂定标准如下:本校教职工(含教职工配偶、父母及子女)免费;非本校教职工按200元/辆月收取。停车服务费缴费方式与物业服务费相同。业主车辆应停放于规划的停车位,其他区域停车应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功能定位、规划进行,如需新增开展商业经营性专项服务活动的,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12、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移装、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在公共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一经发现,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学校管理部门和家属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评,物业管理部门不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学校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业主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并拒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属于在编职工的报学校文明办扣发文明奖。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