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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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商企业

2、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农村农业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第六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

3、则,程序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中央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坚持行政审批流程便民高效。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正。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数字化进程,确保数据多跑路、办事少跑腿。(三)坚持农地农用的刚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禁耕地利用非粮化和非农化,以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保障农地农用、良田粮种。(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根据自然经

4、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因素,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推动供应链拓宽、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第二章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等具体工作,负责非粮化情况的监督管理;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擅自变更审批项目搞非农建设的行为,

5、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中非农化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查询地块性质信息、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审查审核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查审核工商企业是否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土

6、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300亩以下的,不进行审查审核。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一项目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300亩(含)至5000亩(不含),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第十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单一项目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含)以上

7、;(二)单一项目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土地经营权,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三)单一项目流转整村、整组土地经营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单一项目在同一个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单一项目涉及两个(含)以上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第十四条审查审核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一)材料审查。工商企业等社会

8、资本提交的关于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二)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第十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有权限的审查审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企业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以及土地经营

9、权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四)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五)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方书面流转委托书;(六)整村、整组流转的,应当附承包户逐户签订的书面委托书和流转意向人员花名册;(七)与项目相适应的农业经营能力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者资质证明;(A)企业提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诚信证明和资信证明材料,个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九)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十)守信承诺书;(十一)由省、市级审查审核的,需提供当地县级政府

10、初审意见;(十二)根据项目落地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三)各级政府审批程序如下:1审批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农业

11、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业专家进行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 .审批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的,由流转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县级审批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3 .审批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的,由流转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

12、具初审意见报市级审批机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人民政府需在收到县级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4 .审批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由流转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审,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审批机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在收到县级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

13、,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七条审查审核通过的或没有通过的,审查审核部门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通过后半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未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逾期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需重新进行审查审核。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以及整村(组)流转、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

14、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可以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鼓励引导流转双方入场交易,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统一文本格式合同,并规范合同备案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加快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充分运用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化,系统梳理关键风险点,加强风险预警。第二十一条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

15、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二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流入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其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第二十三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良田粮种,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权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依法依规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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