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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模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一、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度有什么变化?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度的变化,就是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3年13号公告),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3号公告,实质上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应纳税
2、所得额IOO万元以下直接扩展至300万元以下。经过2023年13号公告调整后,加上之前继续有效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归纳如下:(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二、
3、2023年新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有变化吗?答:2023年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H2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
4、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没有发生变化的。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为什么要强调税率是20%呢?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不是25%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o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说居民企业的法企业所得税定税率是25%,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四章税收优惠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身就是一项税收优惠,低于法定的税率也是非常正常的。同时
5、,根据该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优惠税率是20%,而不是25%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授权,现行实际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具体办法和专项优惠政策,是在法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优惠,20%税率未变,但是计税依据更加优惠,实际税负就降低了。四、是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问题详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
6、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以及后来实务中发现,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请问:根据新规定,是执行口径有变化吗?是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
7、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及解读执行口径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分公司与总公司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办理了汇总缴纳的,才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是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依然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8、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后,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六、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时,是否可以减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
9、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但是可以减除通常的“各项扣除,依照上述规定还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七、如果年底前发现企业利润超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否通过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来达到条件?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属于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是可以叠加适用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
10、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等,目前企业可以适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较多,企业可以提前有选择性安排适用。为确保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以下,当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要控制购进的时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要
11、想购进固定资产在当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最迟应当在当年的11月购进;否则如果在12月份购进的话,就只能在次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样就不能达到控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标的目标。八、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100万至300万元优惠再减半的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3年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2023年13号公告的优惠
12、政策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而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按规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按规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100万至300万元优惠再减半的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是不能适用的。九、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第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