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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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的有效利用,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内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含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可重复利用的水资源。本办法所称雨水是

2、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负责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做好非常规水源规划、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时,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总体规划,明确非常规水资源配置量。第六条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配置,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灌溉、造林育苗、农田

3、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四)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五)地表水、地下水补充水源水。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应同时审查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无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非常规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设计。图纸审查单位应当把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设计作为图纸审查的一项内容。第八条为提高城市非常规水利用率,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个人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建

4、设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经营活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章雨水的开发利用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 2006 )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建设工程的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同时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利用类型为建(构)筑物屋顶的,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入渗回补;(二)利用

5、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停车场、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四)景观水池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第十一条 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 2006 )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多种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

6、确定。第十二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 2006 )的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第三章再生水的利用第十四条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第十六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7、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十七条在公共再生水供水管网外,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第十八条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应当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

8、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再生水设施工程验收。第二十条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 - 2002 )的规定;(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 -2002 )的规定;(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 2005 )的规定;(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 - 2006 )的相

9、关要求。(五)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自建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设施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非常规水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备,维护完成后尽快恢复供水。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标识。第二十四条 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非常规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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