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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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分局(2019)270号关于印发第三分局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第三分局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三分局2019年10月25日第三分局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职工劳动保护,预防职业伤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凿岩机工、爆破工、大坝浇筑工、水泥装卸工、油漆工、钻探化学灌浆工、电焊工、氨压机工、风钻

2、(开挖)工、粒拌合工、皮带工、探伤工、X射线及其它(如核磁密度仪等)辐射源操作工等。第二条凡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且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各项目部必须在职工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结果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患有职业病者必须持有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方可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对初次检查的还需要经过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后复查才能出具诊断结果。因此,对于从事有毒有害

3、作业并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各项目应提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职工检查前可先就近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初诊,若有疑似或确诊职业病时再到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第六条分局各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应对职工从业简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台帐,并每半年更新一次上报第三分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职工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手续之时,向第三分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出具其参加工作以来所从事工种(包括从事各工种年限)履历证明,证明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从事工种的起止年月以及在岗体检情况等;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还应出具职业健康检

4、查诊断结果,未出具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第三分局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公司安全环保部联系,确定检查类别与科目,并建立相关档案。第八条经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经省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工伤认定及申请材料的报送。(一)办理退休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第三分局人力资源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核,送交公司安全环保部。(二)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第三分局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审核后交公司安全

5、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S)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审核后,按期报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认定和审批。第十条相关费用。(一)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项目承担,工伤认定材料申报由各项目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分局安全环保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按期报送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认定和审批。(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待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和工伤待遇事宜。(三)各项目部未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在岗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及工伤认定材料申报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在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如患有职业病的,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和鉴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第三分局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水电工程公司关于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规定(水电(2016)17号)即行废止。附件: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台帐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作业岗位从事此岗位时间备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单位主管:审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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