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docx(7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1章通则1第1节 般规定1第2节检验与证书4第2章船体结构11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船11第2节钢质船26第3节铝合金船36第3章胭装42第1节舵设备42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42第4章轮机44第1节一般规定44第2节发动机装置45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47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48第5节燃油系统51第6节排气系统52第7节 舱底水设施53第8节操舵装置54第5章电气装置55第1节-*般规定55第2节电源与配电57第3节系统保护59第4节照明60第5节电缆60第6节船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61第6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小船的附加要求 63第1节一般规定63第2节
2、LPG发动机64第3节LPG供气系统65第4节布置与通风67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68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68第7节其他69附录:船舶操作手册编写要求71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适用范围1111本规范适用于船长20m以下海上航行的入级船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船;(2)木质船;(3)非营业性游艇;(4)闪点小于60C的油船;(5)运输危险品船(包括散化船、液化船);(6)潜水船舶或半潜水船舶;(7)小水线面船;(8)体育运动船;(9)渔船。1112适用本规范的小船,其航区营运限制规定如下:(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中国台湾海峡及类
3、似海域距岸不超过10n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对客船不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o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本社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域有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中国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航程时
4、间:对客船不超过2h,对货船不超过4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航程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非营业性游艇系指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游艇。庇护地系指在船舶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1113敞开艇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高速敞开艇载客不允许超过12人。1114适用本规范的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社(以下简
5、称CCS或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1115适用本规范的机动船舶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船舶。1116现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规范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111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1118本规范计算所得的板厚,如小数等于或小于0.25mm可予不计;大于0.25mm且小于0.75mm时,应进为0. 5mm,等于或大于0. 75mm时,应进为1.0mm。1.1.2定义1. 1.2. 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采
6、用定义如下:(1) 总长乙“(m):系指从船舶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满载排水量 (0:系指船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船员、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船,船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4)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船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船宽4(
7、m):系指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船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6) 型深。(m):系指在船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船,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上层连续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7) 干舷F(m):系指在船长L中点处,由满载水线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高速船: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列两式的船舶:
8、V 3. 7 v o- 667 m/s10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靖;V一一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最大航速:系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11)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或观光的营业性船舶。(12)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4)公务艇:系指用于执行水上公务的工作艇,如巡逻艇、缉私艇、海监艇等。(15)客船:系指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16)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
9、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1周岁以下的儿童。(17)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1.3等效与免除1.1.3. 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1.1. 3. 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1. 1.3.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
10、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4规范解释1. 1.4. 1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1. 1.4.2如对本规范的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中文版为准。1.1.5法定检验115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第4页V 3. 7 v o- 667 m/s10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靖;V一一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最大航速:系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11)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或观光的营业性船舶。(12)
11、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4)公务艇:系指用于执行水上公务的工作艇,如巡逻艇、缉私艇、海监艇等。(15)客船:系指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16)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1周岁以下的儿童。(17)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1.3等效与免除1.1.3. 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1.1. 3. 2船上安装的
12、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1. 1.3.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4规范解释1. 1.4. 1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1. 1.4.2如对本规范的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中文版为准。1.1.5法定检验115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V
13、 3. 7 v o- 667 m/s10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靖;V一一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最大航速:系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11)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或观光的营业性船舶。(12)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4)公务艇:系指用于执行水上公务的工作艇,如巡逻艇、缉私艇、海监艇等。(15)客船:系指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16)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
14、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1周岁以下的儿童。(17)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1.3等效与免除1.1.3. 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1.1. 3. 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1. 1.3.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
15、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4规范解释1. 1.4. 1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1. 1.4.2如对本规范的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中文版为准。1.1.5法定检验115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V 3. 7 v o- 667 m/s10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靖;V一一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最大航速:系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11)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或观光的营业性船舶。(12)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