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2023#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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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上余#区块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区块区位图)。二、补偿安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S)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征收人江山市人民政府四、征收管理部门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五、征收实施单位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六、补偿安

2、置对象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七、签约期限签约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签约腾空时间另行公告。八、房屋征收资金落实本项目资金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并拨付上余镇人民政府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集镇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只可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安置。(一)迁建安置1 .迁建安置是按照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照规划要求在规定的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2 .迁建安置中涉及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

3、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3 .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迁建安置宅基地只提供占地面积105平方米、125平方米两种户型,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被征收户选择的建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少于本户宅基地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的,少于的部分给予20

4、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4 .本项目迁建安置点:上余镇大溪滩村集镇安置点。具体迁建安置点的宅基地区位和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二)集镇公寓安置1 .集镇公寓安置是指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2 .集镇公寓安置规定:第一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但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且经审核通过的被征收户。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的增购面积。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

5、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第二种方式,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第二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

6、权所有人,仍按1户计算)。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增购面积。第三类: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主动放弃申请建房审批资格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的人员,在选房时不享受增购安置房面积。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七)项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

7、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农嫁农”的已婚外嫁妇女,户口应当迁出而一直未迁出本村,且在它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建房等政策的,如选择集镇公寓安置只限安置其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八)项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3.结算办法:被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集

8、镇公寓房基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保障价为24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600元/平方米。第一类、第二类:在合法集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按基本价结算,超过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但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保障价结算,增购安置房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4)第三类: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结算:公寓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平方米的房价款;房价款减免标准按基本价1200元/平方米计算;减免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室按96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暂按IOOOO元/间进行初步结算);如公寓

9、房配建有地下车位,其中普通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车位按30000元/个进行结算,被征收户按自愿原则购买。4.本项目集镇公寓安置房位于大溪滩村祠堂山邻里中心C区,安置期房户型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公寓安置期房根据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选户型面积及套数,在组织选房前按照划定的楼幢范围,以组织选房时选定为准。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具体集镇公寓安置房房源和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三)货币安置1 .货币安置是指按照被征收户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和宅基地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

10、安置方式。2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被征收补助、签约腾空奖励构成。宅基地评估价值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房屋所在区域结合集体性质住宅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综合评估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3 .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居住房屋,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十、户的认定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二)有建房审批材料。(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

11、案。(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五)被征收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六)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七)被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奖励。(八)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九)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立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

12、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十一、被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内容(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附属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3)63号)文件执行。(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迁建安置、集镇公寓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

13、,货币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选择迁建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止再追加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集镇公寓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拆除的,分别给予奖励。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4、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签约奖励。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超过2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和腾空奖。在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房屋的,不予支付签约、腾空奖励。(六)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3)62号)有关规定执行。(七)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15、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户建房意外伤害险,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金,上余镇人民政府统一参保。(八)对于安置点地基基础超深较大的安置户,按实际增加的工程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助。十二、房屋、土地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及补偿(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补偿。(二)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审

16、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5层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5层不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予以补偿。(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1 .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被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合法产权,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产权但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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