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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损失责任鉴定H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沙特某项目工程承包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H公司提供从起运港到目的地的货物联运服务。后H公司承运的第二船和第三船在装卸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Z公司货物损坏严重。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鉴于双方对货损程度和原因存在分歧,法院特委托华碧对涉案空冷器管束设备、油动机及低压柜设备等货损原因及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前往沙特某卸货港口进行勘验,调查发现1.现场有38片未安装的空冷管束存在多处变形和损伤现象;2.在汽轮机房内,有一台损伤明显的油动机,油动机连杆有变形;3.在开箱验收纪要中记录“速关组合装置上的实验油在线实验阀在海关吊装时遭受了撞击,后轴承座上的盘车装置上
2、的手轮撞击断裂,前轴承座上的排油烟气部件撞击变形。鉴定人员集中对现场38片空冷管束进行分析,管束由钢制基管与铝翅片钎焊所成,产品的密封性与换热的充分性是保证设备质量的前提,变形损坏后的空冷管束,会增大介质流通阻力,减少冷凝水量,若空冷管束因损伤而破裂,会造成热蒸汽的泄露,存在人员烫伤隐患、汽轮发电机组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现场损伤为叉车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损伤,当叉车托起空冷管束时,造成管束整体向上凸起变形,而现场空冷管束钢筐包装上有“禁叉车、向上、易碎”标识,明确表明空冷管束不允许叉车搬运。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1.38片未安装的空冷管束中有32片损伤程度超过规范要求,建议更换;6片已安装的空冷管
3、束建议修补。空冷管束受损原因为叉车搬运。2.风筒保护网、梯子建议修补。3.油动机为外力造成的损伤,建议更换;汽轮机配件(实验阀、手轮等)建议更换和增补。4.6台受损电气柜建议对受损部件进行更换,柜体经修复合格后使用。同日,华碧出具评估报告:1.32空冷管束更换费用为233万元,残值为74万元;2.6片空冷管束、风筒保护网、梯子维修费用为3万元;3.油动机及其他汽轮机配件更换和增补费用为29万元;4.6台电气柜维修费用为14万元。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H公司与Z公司之间系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故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合同约定的费用,H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故Z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货运费用。此外,就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船舶延误和货损情况,法院会依据Z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以及鉴定公司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来酌定H公司进行赔付。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Z公司给付H公司运费、港杂费和目的港操作费358万元;二、H公司公司赔偿Z公司货物损失205万;三、驳回H公司与Z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