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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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精选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篇1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

2、(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3、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

4、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三)

5、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第十四

6、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

7、于以下情形:(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

8、提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

9、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第二十条因协议

10、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_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

11、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查。签署地:深圳参与者: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署时间: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篇2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_号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12、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债券名称:简称:代码:信用评级:担保人(如有):债券面额:期限:利率:发行价格:发行总量:交易平台:募集资金数额:主管机关批准文号:第二条乙方承诺按照债券有关募集文件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第三条甲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发行上市的债券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第四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13、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第五条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上市费用及其标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上市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第六条乙方应当于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披露的信息

14、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第十条乙方应当及时将债券评级机构对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报告甲方。第十一条乙方应当聘请董事会秘书或者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本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日之后的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

15、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篇3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第二条承销方式乙方采用承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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