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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
2、“民办中小学校)。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
3、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市州、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负责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第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教学
4、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费标准应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批复。第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学校章程、办学
5、协议、教育教学质量自评、学校上一年度年检结果等;(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经费来源,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依据和理由,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三)学校近年(一般为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四)学校近年(一般为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未来2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等(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6、负责。第九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育培养业务及管理过程中所发生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利息等正常支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第三章收费行为监管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不得大幅密集调整,防止过高收费。第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7、,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第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高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
8、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第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9、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10、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三)跨学期预收费用的;(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五)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而收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保持收费政策衔接,现有民办中小学校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在3年价格调整周期内仍按照不高于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满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H-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