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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66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机关。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中共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聊城市监察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
2、障。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承担群众网上举报信息的检索、分析、处理与安全保密等工作;(二)承担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纪检监察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服务工作;(三)承担信息基础设施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市巡察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等工作;(四)承担执纪执法信息资源采集存储、查询分析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五)承担执纪执法科技设备和系统的管理、运维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六)完成市纪委监委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一条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党员纳入市纪委监委机关第八党支部管理。第十二条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
3、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十三条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党组织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为:(一)明确事业单位
4、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六)考核事业单位工作运行情况;(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义务为:(-)保障、支持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
5、程;(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主要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根据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聊城市监察委员会机关所属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聊编(2023)25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举报信息科、网络维护科、技术保障科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综合科:承担中心公文运转、文稿起草、会议组织、督察督办、对外联络、行政后勤及党建等工作。(二)举报信息科:承担群众网上举报信息的检索、分析、处理与安全保密工作。(三)网络维护科:承担全市
7、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信息基础设施和电子监察系统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市纪委监委机关互联网、纪检监察专网网站及相关应用建设、运维和技术保障;承担纪检监察网络安全、保密技术服务工作。(四)技术保障科:承担执纪执法信息资源采集存储、查询分析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执纪执法科技设备和系统的技术选型、管理运维及技术支持等工作;承担电子数据勘验、调查、分析等技术服务。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
8、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需
9、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
10、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等。(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等重大信息。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11、策规定进行处置。第九章章程修改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S)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2023年4月12日经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聊城市网络举报电子监察中心主任办公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