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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问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业务处室、矿井单位、区域公司。第二条凡出现对矿长考核记分处理的,依据考核记分情况分别对矿井领导、区域公司相关领导、相关业务处室领导进行问责。第三条问责采用通报批评、约谈、记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形式。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委会牵头负责对区域公司班子成员、相关业务处室及矿井分管领导的责任认定、问责;各区域公司、矿井单位负责对业务部门(科室)和生产队组的责任认定、问责和考核记分。第五条 凡出现矿长一次记12分处理情形的,根据记分具体情形和责任认定,按如下规定进行问责、考核处理:1、严格执行省应急厅对矿长的处罚规定,同时对矿长给
2、予相应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免职、撤职等处分。2、对矿井分管领导调离岗位,给予不低于矿长的政纪、党纪处分。3、对区域公司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对区域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对班子成员进行安全约谈。4、对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责任者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六条凡出现矿长一次记6分、3分处理情形,根据记分具体情形和责任认定,按如下规定进行问责、考核处理:1、由集团公司对矿长进行约谈。2、对矿井分管领导执行焦煤集团相关考核规定,并给予不低于矿长的政纪、党纪处分。3、对区域公司党政正职进行约谈。4、对集团公司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七条凡出现矿长罚款的,按如下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3、:1、对矿井分管领导按矿长罚款额度的80%进行处罚。2、对区域公司党政正职按分管单位数量比例(矿长罚款额度/区域公司矿井数量)进行处罚;对区域公司分管副职按按分管单位数量比例的80%(矿长罚款额度/区域公司矿井数量X80%)进行处罚。3、对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负业务管理责任的领导按分管单位数量比例(矿长罚款额度/集团公司公司矿井数量)进行处罚。第八条对于出现矿厂长一次记12分处理情形的单位,集团公司进行挂牌督办,对矿井进行红牌警告,并要求矿井制定整改方案,列出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第九条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对矿长考核记分和罚款处理情形的,按照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执行。第十条除执行本制
4、度外,同时执行两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等制度,按照就高原则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一条全年无记分考核的,对区域公司、相关业务处室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建立问责和考核记分台账,及时将问责和记分考核结果录入台账,同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要建立问责和考核记分台账,及时将问责和记分考核结果录入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各单位参照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落实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相关问责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对照考核记分情形,逐条逐项严格责任划分,明确各层级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细化考核记分办法,延伸考核层级和范围,制定责任认定和考核问责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