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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19 年 1 月)1、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对于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位?而HJ 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 “按5.2
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位?回复: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2、关于排污许可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 84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年1月1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
4、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项目环评文件),改造项目实施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许可证的时候是按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实际排放量、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行核发?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有关规定,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
5、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
6、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3、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规范适用性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 :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
7、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18年9月13日我
8、部颁布土壤导则,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在土壤导则实施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则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则执行。4、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2019-01-07)来信:根据“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
9、容的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铭、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如果是,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仍适用?(GB16297-1996中3.1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回复: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
10、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二、在GB 16297-1996等标准规范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5、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2019-01-07)来信: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
11、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
12、测工作。6、关于机制炭生产项目环评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2019-01-07)来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生产项目可以归类在“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项目归类在2663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回复:制炭生产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
13、)“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中“86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7、关于蔬菜加工的具体分类的(2019-01-07)来信:在学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发现他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那么?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菌类、水果、坚果的加工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 2、中央厨房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蔬
14、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中央厨房又似乎没有包括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我们比较迷茫。烦请答疑解惑回复:国民经济分类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应归类为名录“三、食品制造业中的11方便食品制造”。“中央厨房”应归类为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2019-01-07)来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47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
15、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86条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行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行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自己生产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生产塑料制品”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