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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发(2010) 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公司、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是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反映,对不听劝告者要追究其责任。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要找出事故原因,
2、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不必要伤亡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实行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的辖区负责人,除按集团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 5. 1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未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虽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降职处理。所属项目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经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全力处理,仍给集团公司造成暂扣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招投标或单位被当地清出建筑市场的,对辖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撤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