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考试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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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1行政法学)复习考试资料第一章绪论1、行政权的含义(名词解释)(1)由国家宪法、法律给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标准、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治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局部。2、行政权的特点(单项选择、多项选择)(1)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点: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2)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特点: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3、行政法调整对象及渊源(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根底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2)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的核心:行政权)(3)一

2、般渊源:究法(最gao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特别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标准。4、行政法的分类(单项选择、多项选择)(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特别行政法(如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般行政法。(2)以行政法标准的幽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5、行政法的特点(简答)(1)在娶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标准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

3、低的行政法标准易于变动;实体性标准与程序性标准往往交错在一起。6、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论述)(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在政主旌;(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公平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7、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旌,包含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建。8、行政法在法律体(1)从行

4、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系中的地位(论述)(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3)从行政法与其他根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9、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论述)(1)行政法具有标准行政权、促进行政治理和效劳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第二章行政法的根本原则10、行政合法性原则(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包含法律保存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存原

5、则:指行政活动的做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3)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11、行政合理性原则(名词解释、简答)(1)含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产生原因是行政良由裁量权。(2)内容: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公平适用法律标准,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符合社会道德。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2、行政主体的含义(名词解释)(1)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当因此

6、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3、行政优益权(单项选择、名词解释)(1)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2)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完成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给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3)行政优先权: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给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完成的效力。(4)行政优先权的内容: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

7、力)。(5)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1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简答)(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3)是保证行政治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15、行政机关(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1)行政机关的概念:又称国家行政治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依据其总揽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丘政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黄至赞进行组织、治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各部、委员会;的直属

8、机构;各部、委员会治理的国家局;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不设职能部门,也不设派出机关。16、公务员(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公务员含义:是指依法蚯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必幽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骋任、谡任。(3)公务员的救济途径:申诉和控告(4)公务员的权利: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证权;身份保证权;获得劳动酬劳和享受福利、

9、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申请辞职权。(5)公务员的义务:榜样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榜样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正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17、行政行为(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1)含义: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特征:公共效劳性;附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

10、性。公共效劳性:在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是为人民效劳的。附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根本要求。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不是必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3)内容:给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4)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管其实质

11、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全部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确实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18、行政行为的分类(多项选择、简答)(1)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园为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

12、和具体行政行为。(3)以受法律标准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19、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简答)(1)行政行为的主隹应当合法。(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托付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底;(5)除此之外还有各类行政行为各自特有的一些条件。20、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简答)(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

13、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zui;(5)没有可能实施。21、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简答)(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当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猎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22、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简答)(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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