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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无轨胶轮客车鉴定新疆某铜业公司与沈阳某重矿机械公司签订了矿业客车购销合同,购买了两辆价值96万元的井下矿用多功能无轨胶轮客车。车辆交付之后,铜业公司支付了 60%的合同价款给重矿机械公司。后铜业公司发现,两辆矿车从磨合至井下试运行过程中,出现刹车制动失灵、液压油大量喷射等诸多故障情况。铜业公司因而13次函告重矿机械公司调整设备。解决无果后,铜业公司将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在法院征询双方意见后,当事人达成一致,自行选定华碧对无轨胶轮客车技术参数进行鉴定。随后,华碧出具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名牌右上角防爆标识、最大行驶速度和整备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经鉴定,涉案矿用无轨胶轮客车主要功能指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属于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铜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享有约定解除权。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矿用客车购销合同;二、铜业公司退还涉案特种车辆;三、重矿机械公司退还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