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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复合型人才,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公派出国(境)本科生的学习交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一、公派交流本科生的培养模式1. “3+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四年级课程。2. “1+2+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大一和大四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就读二、三年级课程。3. 短期交流:学生到国外、港澳台地区的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二、公派交流本科生的推荐选拔公派交流本科生按照协议层次
2、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交流本科生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我校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协议进行选拔,并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各学院与合作高校签署交流合作协议时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院级交流本科生由各学院负责选拔派送,并将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三、公派交流本科生的培养计划学生在赴外校学习以前,应在所在院(系)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外校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大学交流本科生选课计划表,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学分总量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教学院长(或系主任)要指定学生在外校必须修读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外校无法修读的专
3、业主干课程应回校后补修。四、公派交流本科生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学生在外校就读返校后,必须按时向所在院(系)递交外校正式签发的成绩单,并填写大学交流本科生学分认定表,其成绩和学分由所在院(系)进行认定,教务处负责审核登记。学分认定原则如下:在外校学习不满一学期的,按实际获取学分计算;满一学期的,且完成的学分超过外校每学期平均学分数以上的,按我校每学期平均学分数计算,否则按实际获取学分数计算;所替代的课程原则上应为我校当学期或学年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如因学生未及时向所在院(系)递交成绩单,导致出现相关问题,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学生回校后需提交“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报告此报告可冲抵境外学习当学期
4、或学年的一门政治理论课或军事理论课。五、公派交流本科生的奖学金评定和推荐免试研究生“1+2+1”及“3+1”培养模式的学生,一般不参加学校的奖学金评定及免试研究生推荐。短期交流的学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免试研究生推荐,其在国外就读期间的课程成绩按我校认定后的成绩计算。六、公派交流本科生的毕业和学位证书“1+2+1”及“3+1”等培养模式的学生,在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并缴纳我校学费后,符合学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经教务处和学位与学科建设处审查后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七、其他事项1 .各学院必须为公派交流本科生指派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经常性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对他们在外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2 .公派交流本科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的进展情况;3 .其他类型的交流本科生参照此办法执行。八、本办法经2023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学位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